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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客观证据缺失,赵飞全律师为陈某强奸案获得无罪判决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9日 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YX刑初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陈某因被指控趁同事韩某醉酒强行发生性关系,被深圳市某区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并逮捕。案发时,陈某与韩某系同公司员工。2023年9月某日晚,二人与同事在宿舍饮酒至凌晨,次日韩某报警称陈某趁其醉酒不知反抗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关键证据仍然不足。陈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韩某的陈述与陈某的辩解形成“一对一”的对抗关系,而客观证据极度匮乏——案发现场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无DNA物证,医学检查亦未发现暴力痕迹。

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以下辩护思路展开工作:第一,被害人韩某关于“醉酒后失去意识”的陈述缺乏血液酒精检测等客观证据佐证,其饮酒量、醉酒程度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第二,案发地点为公司宿舍,隔音条件差,如韩某曾呼救应有其他同事听到,但无任何证人证实听到呼救声;第三,事后双方仍正常交往,韩某在报警前曾与陈某多次正常沟通,与强奸案件受害人的典型行为反应不符。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陈某无罪。强奸罪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本案中,直接证明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而该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从客观行为来看,案发现场无任何暴力痕迹,被害人身体未检出任何损伤。从案发后表现来看,被害人报警时间滞后且未及时保存证据,不符合强奸案件的一般规律。恳请法庭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对陈某作出无罪判决。”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认为关键证据不足,于2024年1月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结后,陈某重获清白。

四、案例评析

本案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强奸罪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强奸罪案件天然存在证据收集的困难,特别是在熟人之间发生的案件中,往往形成“一对一”的证据格局。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通过对被害人陈述的矛盾点、客观证据的缺失以及案发后行为表现的异常性进行全面分析,构建了系统性的无罪辩护方案。本案的成功辩护提醒我们,在强奸罪认定中,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定罪,必须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确保定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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