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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亲属间猥亵儿童案因家庭修复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9日 3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N南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65年生,广东深圳人,退休职工。刘某系被害人小雅(化名,女,2019年生)的外祖父。2025年底,小雅的父母因家庭琐事与小雅的外祖母发生激烈争吵,一气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在过去一年间多次对小雅实施猥亵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刘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家庭纠纷的背景。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辩护人发现本案存在多个特殊因素:加害人与被害人系外祖父与外孙女关系,具有特定亲属身份;小雅在询问中表达了“不想让外公坐牢”的意愿;小雅的父母已主动向检察机关撤回控告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亲属关系、被害人意愿、家庭修复、社会效果等多个维度论证了不起诉的合理性。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员:赵飞全律师依法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小雅的父母在冷静反思家庭矛盾和冲突后,深刻认识到家庭分裂对女儿造成的二次伤害,主动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家庭矛盾的根源已经消除,社会关系修复的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小雅在询问中表达了‘不想让外公坐牢’的意愿。作为未成年被害人,其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强制追诉不仅无法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反而可能因家庭破裂对其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伤害。

第三,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往往比单纯的刑事惩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精神,对亲属间发生的此类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第四,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综上,恳请贵院从维护家庭和谐、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的角度出发,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近亲属已撤回控告并出具谅解书,为维护家庭和谐、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亲属涉猥亵儿童案件中不起诉的适用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考量问题。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跳出刑事追诉思维、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的辩护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如果被害人近亲属主动撤回控告、出具谅解书,且综合全案情节后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应当善于从家庭修复、被害人真实意愿、未成年人长远利益等多元维度构建辩护策略,而非局限于传统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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