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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对不起诉案——律师赵飞全争取从犯地位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TANFOR刑初不诉第ZZ号

当事人: 刘某,女,28岁,某包装公司员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破获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团伙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假冒“XX”品牌运动鞋并在网络平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余万元。刘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在2025年3月至10月期间,受雇于该制假团伙,负责假冒运动鞋包装盒的折叠、组装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共计参与包装假冒产品2万余双。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系该团伙成员之一,参与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遂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其移送上海市某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工作内容,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其家属认为刘某在团伙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作用轻微,遂委托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为其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详细了解其在团伙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对制假行为的认知程度等关键事实。随后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全面掌握了全案证据材料。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细致阅卷和多次会见后认为,刘某在本案中地位极其轻微、作用极为有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刘某并非制假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实施者。其工作内容仅为折叠、组装包装盒,属于整个制假链条中最末端、最辅助性的环节。刘某既未参与假冒产品的生产制作,也未参与销售渠道的搭建和运营,对犯罪活动的发生、发展没有决定性影响。其每月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不参与利润分配,不属于核心成员。

二、刘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三、对刘某提起公诉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案主犯已全部到案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刘某作为最底层的务工人员,社会危害性极小,对其予以刑事追诉既不必要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能体现刑法的惩戒功能,又能彰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主动协助刘某家属与商标权利人沟通,促成刘某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某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2026年3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与训诫。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认定对量刑结果的重大影响。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了从犯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否参与组织策划、是否参与利润分配、是否对犯罪活动有决定性影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

在2026年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制假产业链中的底层务工人员,司法机关普遍秉持分层分类处置原则,对仅从事辅助性工作、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利润分配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应当善于挖掘从犯情节,积极促成退赃退赔和谅解,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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