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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非法经营罪——赵飞全律为电子烟无证销售案争取一审无罪判决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SZ0105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林某,男,1990年出生,广东深圳人,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2024年,林某在未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果味电子烟,销售额约十五万元。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到案后辩称,其销售的果味电子烟在当时尚无明确的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其行为虽然违反了烟草专卖管理法规,但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二、辩护过程

林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了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林某,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电子烟管理法规的出台时间与涉案行为时间的关系。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烟参照卷烟管理,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林某的销售行为发生在该办法施行之初,相关部门对电子烟的管理尚处于过渡阶段,执法尺度尚不统一。此外,2024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但林某销售果味电子烟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存在重大争议。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林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烟草专卖管理法规,但不具备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刑事违法性,依法应当判决无罪。

第一,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而电子烟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部门规章。《电子烟管理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层级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不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所规定的“国家规定”。将违反部门规章等同于“违反国家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电子烟监管制度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管理过渡期不宜动辄入罪。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前,电子烟销售不受烟草专卖法规约束。林某的行为发生在管理办法施行之初,在制度过渡期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第三,刑法应当保持谦抑,对市场新业态的经营行为给予必要的容忍空间。电子烟是近年出现的新兴产品,相关监管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对于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的经营行为,应当本着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避免以刑事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创新。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判决林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电子烟管理法规的出台时间较晚,林某的销售行为发生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但不具备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刑事违法性。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林某无罪。林某在重获清白后,其电子烟业务得以在取得合法许可证后继续经营。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非法经营罪“口袋罪”边界收紧的生动实践。赵飞全律师指出,2025年至2026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份批复和典型案例,强调法院对援引兜底条款入罪持前所未有的审慎态度,罪刑法定原则正在这一罪名领域强势回归。对于新兴业态,如果行政部门的规定仅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文件,辩护律师完全可以据此提出强有力的定性异议。本案的无罪判决,为电子烟等新兴行业的合法经营划定了清晰的刑事红线,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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