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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保险诈骗罪存疑不起诉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成功辩护共同犯罪边缘参与者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XXJCT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韦某某通过堂弟介绍参与保险返佣套利活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保险诈骗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定韦某某在某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扮演了一定角色,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一)全面阅卷发现关键问题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全面阅卷发现,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对整体犯罪活动的认知有限,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明确。

(二)提出存疑不起诉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韦某某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韦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韦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主观故意。 韦某某系经堂弟介绍参与所谓的“保险返佣套利活动”,其对活动的性质、资金流向、整体运作模式缺乏全面认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韦某某明知系保险诈骗而积极参与。

二、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 韦某某仅参与了部分辅助性事务,未参与核心决策和关键环节。其在共同犯罪中究竟起何种作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建议贵院退回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明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主观认知情况。如经补充侦查仍无法补强证据,应当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坚持证据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坚持存疑不起诉的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详细阐述了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边缘参与者的证据审查标准,强调在案的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边缘参与者的证据审查与存疑不起诉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对整体犯罪活动认知有限的边缘参与者,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主观故意,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补强证据的,应当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保险诈骗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坚持存疑不起诉辩护策略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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