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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评析叶某某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E某检刑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办理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列案件的过程中,湖北省鄂州市某区公安机关发现安徽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某为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由龚某某实际控制的某有限公司虚开的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且全部认证抵扣。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量刑情节提出了系统的罪轻辩护意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叶某某虽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叶某某主动前往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过程,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首的‘如实供述’应允许行为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知修正,叶某某的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

第二,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叶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达了真诚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税案件中已得到广泛适用,成为重要的从宽处理依据。

第三,叶某某主动补缴了全额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案发后,叶某某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已抵扣的税款,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第四,叶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再犯风险较低。

综合考量本案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退缴税款情况,辩护人认为叶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判决结果

某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叶某某实施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其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补缴全额税款,犯罪情节轻微,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税务部门对叶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例评析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评析:本案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并实现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本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叶某某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综合考量其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退缴税款情况等因素,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范畴。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坚持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第二,本案凸显了“不起诉不等于无责”的法律原则。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最终由税务部门对叶某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种“刑事不起诉+行政处罚”的二元处理模式,既有效惩治了违法行为,又避免了刑罚的过度适用。

赵飞全律师指出,2024年《解释》明确将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作为立案追诉的核心标准。对于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具有自首退缴等从宽情节的案件,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应当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同时,要善于运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帮助企业争取不起诉的同时,也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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