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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贷款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获存疑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某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任某某(化名)因涉嫌参与某贷款诈骗团伙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定,任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贷款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协助,涉案金额达82万余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初步量刑建议为实刑,当事人因不认可贷款诈骗罪的指控未签署认罪具结书。

二、辩护过程

任某某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在初步分析后,敏锐发现本案欠缺贷款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尤其是贷款诈骗罪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主观要件未能成立。

赵飞全律师迅速制定辩护策略,围绕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推翻不实有罪供述,助力当事人自证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为夯实辩护基础,赵飞全律师一方面系统梳理案件脉络,针对性提交能够佐证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补充证据及书面辩护意见,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并获当面充分听取意见的机会;另一方面,针对案件聊天记录中含方言的语音内容这一细节,特意找到精通该方言的律师进行破译,提取到能够反驳贷款诈骗罪指控的关键信息。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任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任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任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任某某在贷款时具有永久性侵占信贷资金的意图。

第二,任某某客观上未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种贷款诈骗行为之一。其行为即便存在违规,也仅属于一般的信贷违规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第三,本案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聊天记录中的方言语音内容经专业破译后,所反映的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存在根本性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任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在辩护团队的专业推动下,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意见,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5年12月15日,检察院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运用“存疑不起诉”制度成功辩护的典型范例。赵飞全律师通过细致入微的阅卷工作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发现案件证据链条中的关键断裂点,并通过方言破译等细节工作获取了关键性支撑证据。这充分体现了贷款诈骗罪案件中,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对证据细节的极致追求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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