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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判决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以未利用职务便利辩护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某刑初字第WWE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男,31岁,原系北京市某民营科技公司市场专员,主要负责展会对接、客户接待等辅助性工作,无采购审批、定价、签约等决策权。2024年3月,合作方某供应商为维系关系,给予陈某“好处费”共计6万元。侦查机关认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作方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其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陈某家属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详细阅卷和深入分析,确立了“陈某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无罪辩护策略,重点围绕“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核心要件展开辩护。

第一,陈某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陈某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司规章制度、合作方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陈某的岗位职责为展会对接和客户接待,属于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无任何采购审批、合同签约、供应商选择等实质职权。合作方给予的钱款系基于私人交往,与陈某的职务行为无关。

第二,陈某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在案证据显示,合作方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均通过正规商业流程进行,陈某未实施任何为合作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合作方给予陈某钱款,系基于双方在长期业务接触中形成的私人情谊,而非基于陈某的职务行为。

第三,陈某的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陈某收受钱款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因其未利用职务便利、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未侵犯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构成犯罪。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一、陈某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陈某的岗位职责为展会对接和客户接待,属于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无任何采购审批、合同签约、供应商选择等实质职权。陈某收受的钱款系合作方基于私人交往而给予,与陈某的职务行为无关。

二、陈某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在案证据显示,合作方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均通过正规商业流程进行,陈某未实施任何为合作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合作方给予陈某钱款,系基于私人情谊,而非基于陈某的职务行为。

三、从法益侵害角度分析,陈某的行为未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管理秩序和员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陈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但未利用职务便利、未为他人谋利,不符合该罪的立法保护范围。

综上,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陈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公司市场专员,其工作内容不涉及采购审批、合同签约等实质决策事项,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未利用职务便利”辩护成功争取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构罪的核心要件之一,也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本案的启示在于:“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仅有收受财物的行为,而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构成该罪。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实质职权、是否实际行使了职权,以及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对价关系。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翔实的证据提交和严密的法理论证,成功说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为同类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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