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SX检刑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化名),男,42岁,系深圳某民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5年8月,钟某公司参与某知名地产企业商业综合体配套工程公开招投标,凭借成熟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合理的报价体系成功中标。中标后,该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人陈某(化名)利用职务便利,以“项目施工流程卡点、验收标准从严审核”等理由胁迫索贿65万元。钟某在被动、被胁迫、非自愿的前提下,按陈某要求转账65万元。2025年11月,陈某被立案侦查,钟某被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调查。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全案精细化研判,梳理招投标流程、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发现本案存在“被索贿+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法定免责事由。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必须以“主观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构成要件。钟某的合法利益早已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获取,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本案系典型的被索贿情形——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要财物,钟某系被动给付。
第二,钟某给付钱款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既有权益。项目已落地开工,前期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成本。钟某给付钱款系为避免被恶意刁难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属于维护既有合法权益的被动行为,而非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动行贿。
第三,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被索贿的司法认定标准。对于被合作单位工作人员胁迫索要财物、行为人未谋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应当审慎认定犯罪。
综上,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系被索贿、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钟某在被羁押数月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索贿不构罪”案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本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核心构成要件,成功论证了被动被索贿与主动行贿的本质区别。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论处。本案的启示在于: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被索贿,对于被胁迫给付财物、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