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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开设赌场罪无罪案例: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为棋牌室服务员刘某洗清冤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C刑初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女,某棋牌室服务员。2024年期间,刘某按照老板安排,负责为客人端茶倒水、打扫卫生。后该棋牌室被查获存在聚众赌博行为,老板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也被作为共犯提起公诉。刘某坚称自己只是普通服务人员,对棋牌室内的赌博活动并不知情,更未参与任何赌博经营行为。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刘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调查了刘某在棋牌室的实际工作情况。经了解,刘某系经劳务市场正常招聘入职,工作内容仅限于端茶倒水、清洁打扫等日常服务性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从未参与棋牌室的经营管理、赌资收取、利润分配等核心环节。

赵飞全律师指出,开设赌场罪中普通员工是否构成共犯,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赌博活动而提供帮助。本案中,刘某作为普通服务员,其工作内容与一般餐饮娱乐场所的服务员并无本质区别,领取的也是正常劳动报酬,不具备开设赌场罪共犯所要求的“明知”和“营利目的”两大要件。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被告人刘某委托,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一,刘某主观上不具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故意。刘某系经正常招聘入职的普通服务员,工作内容仅为端茶倒水、打扫卫生等日常劳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棋牌室内存在赌博活动。即便棋牌室客观上存在赌博行为,刘某作为底层服务人员,既未参与赌博规则的制定,也未参与赌资结算和利润分配,不能推定其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明知。

第二,刘某客观上未实施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设定赌博规则、组织招揽赌客等。刘某仅从事一般性服务劳务,与棋牌室的经营决策、赌博组织无任何关联,其行为不具有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第三,从共同犯罪理论分析,刘某与棋牌室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刘某仅领取固定工资,未从赌博活动中获取任何额外利益,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对棋牌室内的赌博活动存在主观明知,也不能证明刘某参与了开设赌场的核心经营行为。刘某作为普通服务人员,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依法宣告刘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为普通务工人员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案件的底层服务人员往往因在同一场所工作而被一并追诉,但其行为性质与开设赌场核心人员存在本质区别。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区分“主犯行为”与“普通员工履职行为”的界限,深入论证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未参与核心经营,成功为当事人洗清冤屈。这一案例为类似棋牌室、娱乐场所普通员工的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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