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JH检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北京市某区某小区发生一起邻里纠纷,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当事人胡某(女,38岁)因不满民警对其邻居的处理方式,情绪激动之下用脚踢击民警腿部。经鉴定,民警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标准。胡某因涉嫌袭警罪被立案侦查,后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审查全部在案证据,重点研究了《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关于“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胡某的行为是否达到袭警罪的入罪门槛。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主诉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袭警罪律师,接受被不起诉人胡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袭警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审阅全部案卷材料、调取执法记录仪全时段录像逐帧分析、复核伤情鉴定结论后,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胡某的行为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不符合袭警罪的入罪条件。根据《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才能认定为“暴力袭击”。本案中,胡某虽有踢击民警的行为,但民警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标准,不符合入罪条件。
第二,胡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性抗拒行为。根据《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不属于“暴力袭击”。胡某的踢击行为系情绪激动下的短暂、孤立反应,无连续攻击性,危害不大。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执法记录仪录像显示,冲突的起因与民警处置方式存在一定关联,胡某的行为具有情境应激特征,其主观上并无蓄意攻击警察的故意。
第四,胡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构成自首。同时,胡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民警道歉,取得了民警的谅解。
综上,辩护人认为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胡某的行为未造成轻微伤后果,不符合《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关于“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2026年5月,检察机关依法对胡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一般性抗拒行为”与“暴力袭击”的界限。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通过逐帧分析执法记录仪录像,精准论证了当事人行为的非攻击性特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不符合入罪条件。本案充分说明,在袭警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注重证据的精细化审查,从“未造成伤害后果”和“未妨害公务执行”两个维度论证情节轻微,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