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检刑不诉第XXXY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陈某,男,26岁,辽宁某公司职员,刚刚参加工作不到两年。陈某在工作之余被一个朋友拉进了一个微信群,朋友说群里偶尔会有一些信息,让他帮忙转发一下,给他一些好处费。陈某照做了,在几个微信群里发布了招嫖信息。
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时,顺藤摸瓜查到了陈某发布的信息。陈某被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刑事拘留。陈某的父母都是退休工人,得知儿子被抓后忧心忡忡,四处打听如何救出儿子。
二、辩护过程
陈某的家属找到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将辩护方向锁定在审查陈某介绍成功的次数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
第一,陈某实际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仅为一人,未达到“介绍二人以上”的追诉标准。 陈某虽然在几个群里发布了信息,但这些信息有多少被看到、有多少被联系、最终成功交易的又有几次,均不清楚。公安机关认定的人数基于手机聊天记录,但其中有相当部分是重复的、未成功的、或者是虚假的。
第二,经逐条核对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认定的成功次数中存在重复计算和模糊推定。 辩护人逐条核对了陈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所谓“成功介绍”中,有三次实际上并未促成交易,有两次是同一卖淫人员的重复计算,经核减后实际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仅为一人。
第三,陈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陈某是在被朋友拉入伙后被动接受的,本身不是这个团伙的发起者。其获得的所谓“好处费”总共只有几百块钱,与职业介绍卖淫的获利完全不成比例。
综上所述,陈某实际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未达到“介绍二人以上”的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附上了逐条核对的聊天记录对照表。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陈某被释放后回到了工作岗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介绍卖淫罪领域通过精确核减介绍人数成功争取法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的价值在于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逐条核对聊天记录、区分成功与未成功、排除重复计算和模糊推定。
介绍卖淫罪的入罪门槛之一是“介绍二人以上”,这是一个精确的数字门槛。每一条信息、每一次介绍都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撑,不能靠推定。在介绍卖淫罪案件中,人数、次数、获利金额的精确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
本案也提醒广大年轻人: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需谨慎,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转发来源不明、性质可疑的信息,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