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SZXX不诉〔2026〕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广东省某市某区某养生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养生馆表面经营正规按摩、足疗服务,实则暗藏卖淫活动。冯某(化名)在该养生馆担任前台客服人员,主要负责接待顾客、接听预约电话等日常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
公安机关在查获该养生馆后,以冯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冯某到案后辩称,自己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对养生馆的卖淫活动没有决策权,也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和管理。冯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冯某,并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冯某在养生馆的角色仅为普通前台客服,其工作内容与正常的服务行业前台工作无异,对养生馆的经营管理、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卖淫人员的招募管理等一概不知。其领取的工资与当地同行业前台岗位基本持平,不存在异常高薪。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明知、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人员出罪等多角度论证冯某不符合逮捕条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冯某的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前台客服与收银员性质相当,冯某的工作内容属于一般服务性工作,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冯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其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客服接待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参与卖淫女的招募、运送、管理,未参与卖淫活动的利润分配。”
三、判决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冯某系养生馆普通前台客服人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冯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经营场所普通员工被控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
组织卖淫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人员出罪的核心在于证明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无协助行为。前台客服、收银员、保洁员等底层工作人员,如果其工作内容与卖淫活动的核心环节无关,依法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启示: 经营场所的普通服务人员被卷入组织卖淫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其工作性质、薪酬水平以及对卖淫活动的主观认知。一般服务性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出罪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