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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张某网盘分享案获证据不足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X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至9月,张某(化名)系某公司职员,因个人兴趣,通过网盘向他人分享淫秽视频链接,未主动收费,仅接受他人自愿小额转账,累计转账金额48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调取张某网盘数据及聊天记录,认定张某传播淫秽视频53部,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核心诉求为证据不足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审查本案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完整性、关联性及证据链完整性,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听证会上发表专业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涉案淫秽视频数量认定证据不足,无法精准核实。 侦查机关从张某网盘提取的53部视频,未进行完整的同一性鉴定,无法证明全部视频均为张某主动分享;部分视频提取时间、上传时间与张某操作记录无法对应,无法排除他人使用张某网盘账号上传视频的合理怀疑;网盘数据存在部分缺失,无法完整统计张某实际分享的视频数量。

第二,“以牟利为目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无偿分享的合理怀疑。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仅依据4800元小额转账记录,但聊天记录显示,转账均为他人自愿打赏,张某未主动定价、推广、收费,未明确约定对价,未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张某辩称系无偿分享,转账为他人自愿赠与,现有证据无法推翻该辩解。

第三,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违法,证据合法性存疑。 侦查机关提取张某网盘数据时,未制作完整的提取笔录,未记录提取人员、时间、地点、过程,未对提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未依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完整闭环。 视频数量、牟利目的、分享行为三大核心事实均存在证据瑕疵,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唯一指向张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采纳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2026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不起诉,案件终结,张某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核心辩护逻辑在于精准攻击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切断证据链,推动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数量认定是否准确、牟利目的能否证实,是此类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

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须熟练掌握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善于发现程序瑕疵和证据漏洞,方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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