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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赵飞全律师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钟某“从犯地位”获相对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JXXX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某区经侦支队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稽查局移交的涉税违法线索,反映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长期从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在该公司任职的钟某等人,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某区看守所。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2018年至2022年期间,钟某在其任职的公司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涉案发票70张,涉案税额总计230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钟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联系看守所预约会见,迅速介入案件。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反复听取钟某对其任职情况的陈述,梳理案件关键事实。经全面阅卷和深入分析,赵飞全律师认为钟某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

赵飞全律师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依法担任钟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及深入调查,辩护人认为钟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钟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作用显著轻微。 钟某仅系执行公司指令的普通财务人员,并非虚开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对虚开行为的发生不具有决定作用。在单位犯罪中,钟某属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钟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并配合调查。 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知悉的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

第三,涉案企业已全额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 案发后,涉案企业已全额补缴了增值税税款,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弥补。

第四,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的量刑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钟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符合不起诉条件。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厘清钟某在公司中的隶属关系,精准剥离罪与非罪的边界。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反复阐述辩护观点,提交了全面的法律意见书。

三、判决结果

2026年1月14日,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京某检刑不诉[2025]1096号)。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从犯不起诉的典型范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律师,通过精准定位钟某的从犯地位,充分运用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普通财务人员、经办人员往往处于从犯地位,只要能够准确厘清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运用从宽情节,完全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有利结果。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辩护,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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