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H网检刑不诉第 022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社交软件、小众平台、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已经成为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主要的案发形态。结合 2026 年全国刑事司法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全国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网络涉黄案件,严格恪守证据裁判基本原则。
对于淫秽视频、图片、电子文档的有效传播数量、独立 IP 点击量、实际违法获利金额、文件淫秽属性等核心定罪要件,办案机关必须调取完整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如果涉案网络平台运营不规范,服务器原始日志、访问记录、文件溯源数据丢失、损毁,无法区分有效访问与系统自动刷新、同一用户重复点击等无效数据,同时部分电子文件损坏无法完成淫秽司法鉴定,导致定罪数额、牟利金额、物品属性均无法查清的,司法机关一律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不再依靠残缺数据机械立案追诉,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长期深耕广东广州及珠三角地区网络涉黄刑事案件辩护领域,专注办理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类案件。该律师精通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淫秽物品司法鉴定标准、网络重复数据剔除质证技巧,熟稔当地检察机关针对网络案件的审查尺度与不起诉适用条件,擅长从电子数据漏洞、证据链条断裂角度切入开展辩护。多年来,赵飞全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帮助多名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程序,保住无犯罪记录,是珠三角地区处理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类网络案件的资深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
本案当事人钟某,为普通在职网民,日常使用各类社交软件浏览、转发网络内容,过往无任何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前科,一贯遵纪守法。2025 年下半年,钟某在一款小众社交 APP 注册个人账号,闲暇时随手转发平台内的短视频、图文内容。当地网安部门开展常态化网络巡查工作时,发现该账号存在疑似淫秽信息传播行为,随即对涉案平台服务器开展远程勘验、固定电子证据,并以涉嫌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钟某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发现该小众平台运营管理极不规范,服务器存储设备老旧,大量原始访问日志、文件上传记录、独立 IP 统计数据出现丢失、损坏问题。侦查人员仅依靠现存残缺后台数据,初步统计钟某账号共计传播疑似淫秽视频 32 部、淫秽图片 210 张,同时结合平台虚拟积分折算方式,估算其违法获利 6200 元,认定该案已达到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立案标准。
钟某到案后始终如实陈述事实,辩称自己只是普通网民,对网络内容辨识能力有限,转发行为均为随手操作;同时提出平台存在大量重复点击、同一用户多次访问、系统自动刷新产生的无效数据,侦查机关统计的数量远高于实际有效传播规模。此外,部分原始文件因数据损坏无法正常打开,根本无法判定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机关面对数据残缺、事实存疑的现状,在定罪问题上产生巨大争议。钟某及家属深知一旦被起诉判刑,个人工作、征信、未来发展都会受到终身影响,为争取不起诉结果,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赵飞全律师团队立即启动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工作。团队多次会见钟某,细致核实账号使用、内容转发、收益获取、主观认知等全部细节,固定当事人无蓄意传播、无大规模牟利的主观心态;随后全面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清单、取证光盘、询问笔录、初步鉴定材料等,逐一梳理证据,精准发现三大核心漏洞:一是平台后台关键电子数据灭失,有效传播数量无法精准统计;二是大量重复、无效数据未依法剔除;三是近三分之一涉案文件损坏,未能完成法定淫秽司法鉴定。
团队结合网络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检索广东地区同类数据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生效判例,撰写专业法律意见书及正式辩护词,正式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担任犯罪嫌疑人钟某涉嫌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以及 2026 年最新网络刑事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本案核心电子数据残缺,涉案淫秽物品数量、违法获利金额、物品属性均无法查实,现有证据未达到刑事起诉标准,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核心电子数据大量灭失,统计结果不具备客观真实性。本案取证依托第三方小众社交平台,该平台运营不规范,服务器原始访问日志、独立 IP 记录、文件溯源数据均出现丢失、损坏。侦查机关仅依靠残缺数据进行统计,未按照司法解释要求剔除重复转发、同一用户多次点击、系统自动刷新等无效数据,最终得出的传播数量无法反映真实传播规模,以此作为定罪依据明显不当。
第二,部分涉案电子文件损坏,未能完成淫秽物品司法鉴定。认定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前提,是涉案内容经专业鉴定机构依法认定为淫秽物品。本案侦查机关罗列的 32 部视频、210 张图片中,有近三分之一文件因数据损坏无法正常打开,不具备鉴定条件,该部分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完全存疑,案件定罪基础存在重大瑕疵。
第三,涉案违法获利金额仅为估算,无真实交易流水佐证。公诉机关指控钟某获利 6200 元,该金额是侦查机关按照平台虚拟积分折算得出,并未调取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真实资金转账记录,也无对应的交易对手、付费记录。虚拟积分不等同于实际货币收益,无法证实钟某真实获取违法所得,牟利事实证据严重不足。
第四,钟某主观恶性极低,并非职业涉黄人员。钟某只是普通网络用户,转发行为均为闲暇时随手操作,事前未对内容进行严格甄别,不存在长期运营账号、公开引流、大肆传播、刻意牟利的主观故意,行为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职业化网络涉黄犯罪。
第五,本案完全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综合全案,传播数量、物品属性、违法获利三大定罪核心事实均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证据链条断裂、达不到 “证据确实、充分” 的起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恳请贵院充分考量本案证据现状与司法政策,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高度重视网络电子数据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工作,专门邀请电子数据技术辅助人员参与案件研判,对全案证据开展二次复核与深度审查。办案人员逐一核对平台后台数据、电子文件状态、鉴定材料以及资金线索,最终确认案涉平台关键运行日志、独立访问记录等核心数据永久性灭失,现有材料无法区分有效传播内容与系统生成的无效数据;同时确认近三分之一涉案电子文件因存储损坏无法正常读取,不具备淫秽鉴定的基本条件,无法判定该部分内容的法律属性。
除此之外,针对 6200 元违法获利的指控,办案机关核查后发现,平台虚拟积分仅为站内互动工具,无法直接兑换现金,侦查机关的折算方式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没有任何真实转账流水、付费记录可以佐证钟某实际获取违法收益。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研讨、分管检察长审批,检察机关一致认定:本案定罪三大核心事实均无法查清,全案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刑事起诉的法定条件。
2026 年 4 月,该检察院正式出具,对钟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办案机关同步解除取保候审、电子监控等全部强制措施,钟某人身、网络使用自由完全恢复。本次不起诉决定意味着钟无任何刑事案底,个人征信、职场发展、子女政审均不会受到任何负面影响。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涉案小众平台运营不规范、数据管理混乱的问题,同步向网信、公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平台整改,从源头防范同类网络违法犯罪。本案从立案侦查到最终不起诉,完整践行了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案件处理结果合法、合理、合规。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珠三角地区极具代表性的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电子数据残缺、证据不足不起诉典型案例,全面反映了当前全国司法机关办理网络犯罪 “重证据、慎入罪” 的整体裁判导向,对于同类网络涉黄案件的办理、辩护均具备极强的参考价值。
首先,网络涉黄案件的定罪高度依赖电子数据与司法鉴定。后台运行日志、独立 IP 访问记录、文件溯源材料、淫秽鉴定文书是此类案件四大核心证据,一旦平台数据丢失、文件损坏,会直接导致证据链断裂,丧失刑事定罪的基础。这也提醒侦查机关,在办理小众平台、私人 APP 类网络案件时,必须第一时间固定原始数据,避免因平台运营问题造成证据灭失。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得到严格落地。以往部分地区存在 “唯结果入罪” 的现象,仅凭页面存在疑似淫秽内容便机械追诉,而如今司法机关彻底摒弃该做法,对于数据存疑、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不予起诉,充分保障普通网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刑事打击范围不当扩大。
再次,专业律师的介入是案件逆转的核心因素。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抓住电子数据漏洞、鉴定瑕疵、获利证据不足三大辩点,结合司法解释与同类判例搭建完整辩护体系,帮助检察机关认清证据缺陷,最终推动不起诉结果。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网络案件电子数据专业性极强,自行辩护很难发现证据问题,委托专业律师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优选择。
最后,本案也为广大网民敲响警钟。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随意转发不明短视频、图文内容存在法律风险;同时也要知晓,司法机关不会仅凭残缺数据随意定罪。日常上网应选择正规平台,远离小众违规 APP,做到不浏览、不转发低俗淫秽内容,从源头规避刑事与行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