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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精准辩护,钟某资金孳息转账案证据不足法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YS检刑不诉〔2026〕00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某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通过网络话术实施多起电信诈骗案件,累计骗取多名被害人资金高达120万元,涉案赃款全部转入团伙核心成员控制的私人账户中。为规避公安机关资金溯源侦查、彻底切断赃款流转链路,该诈骗团伙并未直接挥霍全部赃款,而是将其中80万元涉案本金用于短期理财、民间短期拆借等营利性行为,经过一段时间运作,最终产生合法孳息收益共计12万元。该部分孳息属于典型的犯罪所得收益,依法应当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为完成资金洗白、隐匿全部非法所得及收益,团伙成员经过筛选,找到社会无业人员钟某,以“简单银行走账、日结高额佣金、无任何法律风险”为诱饵,招揽钟某提供个人银行卡、支付账户,专门用于接收、转账该笔12万元犯罪孳息收益,承诺单次操作即可获取500元固定报酬。钟某自身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极度淡薄,仅模糊知晓对方资金来路不正,但完全不清楚该笔资金是诈骗赃款衍生的犯罪所得收益,更不了解此类转账操作已经触犯刑事法律。

2025年10月,当地公安分局依托大数据资金溯源系统、跨平台交易轨迹排查,成功锁定该资金洗钱链路,将底层操作人员钟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钟某明知资金系刑事犯罪所得衍生收益,仍提供账户协助转移隐匿,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审查案件后认为,钟某参与异常资金转账交易,交易模式异于普通民事往来,结合行业交易惯例,可推定其主观明知资金非法,涉案金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初步拟定对钟某提起刑事公诉。

钟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身操作行为,反复辩解自己仅参与简单转账操作,对资金具体性质、孳息来源完全不知情,不存在刻意掩饰、隐瞒的犯罪故意。但因自身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无法从刑法层面区分概括怀疑与主观明知的法律边界,无法有效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面临被起诉、留下终身刑事案底的重大风险。为彻底洗脱罪名、争取不起诉结果,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全程负责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作为深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类案件多年的专业律师,赵飞全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启动全案精细化辩护工作。多次会见钟某,细致核实案件全部细节、交易沟通流程、主观认知状态,固定完整的当事人陈述证据;同时全面调取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含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聊天沟通记录、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审计核查报告等全部证据,逐字逐句核查证据漏洞与事实疑点。

结合2025年8月26日正式施行的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核心法律要点,明确区分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的法律定义,锁定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本案无任何直接证据证实钟某主观明知涉案资金为诈骗赃款衍生的孳息收益,公诉机关仅以交易异常推定明知,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不符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不起诉。基于该核心思路,律师撰写专业、详实的不起诉辩护词,完整呈现辩护观点。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辩护人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案件客观事实以及2026年最新刑事司法实践、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构成刑事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缺失本罪核心主观构成要件,无任何证据证实钟某明知涉案资金为犯罪所得收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晓流转资金为刑事犯罪所得及其衍生收益。纵观全案证据,无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书面约定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实钟某知晓涉案12万元资金是电信诈骗赃款产生的孳息收益。钟某仅被告知参与简单资金走账,仅存在模糊的概括性怀疑,该怀疑程度远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主观明知”标准,不能据此认定其具备犯罪故意。

第二,公诉机关以交易异常推定主观明知,属于违法客观归罪,不符合最新司法裁判口径。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及2026年司法实践明确规定,严禁单纯以资金交易频繁、拆分转账、交易模式异常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文化水平、认知能力、从业背景、获利方式、交易场景等综合判定。钟某无任何金融从业经历、文化程度有限、无涉罪前科,属于普通底层民众,不具备辨识资金是否为犯罪孳息的专业能力,不能对其苛以过高的资金核查义务。

第三,钟某客观行为仅为被动协助转账,无任何主动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钟某全程仅按照上游人员指令操作转账,不掌控资金流向、不参与资金理财牟利、不参与分赃、未篡改交易记录、未隐匿交易信息,无任何主动规避侦查、隐匿非法收益的行为,在整个资金流转链条中仅为被利用的工具人,作用极其轻微。

第四,钟某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无再犯罪风险。钟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一贯遵纪守法;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坦白情节完整、态度诚恳;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从宽处理的司法政策。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钟某被他人欺骗、不知情参与交易的合理怀疑,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定起诉条件。恳请贵院秉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材料提交完毕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多次主动与本案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详细阐释最新司法解释的核心要义、同类不起诉判例的裁判逻辑,逐层拆解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瑕疵,全力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复核全案证据、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研判最新司法政策及同类判例,完整采纳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为犯罪所得衍生收益,公诉机关推定明知的依据不具备排他性,案件核心事实存疑、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起诉的法定条件。

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的终局决定。本案彻底终结,钟某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个人征信、就业升学、子女政审等全部不受影响,完美保住个人清白与未来发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中,针对资金孳息类收益成功法定不起诉的标杆性案例,充分彰显了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精准把控新司法解释、突破机械定罪逻辑的核心专业价值。2025年8月最新施行的司法解释,严格区分了犯罪所得本金与犯罪所得孳息收益的法律边界,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大幅收紧,明确要求必须具体知晓资金为犯罪衍生收益,而非笼统知晓资金来路不正。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底层民众因法律意识淡薄,被不法分子以高薪兼职、简单走账为诱饵,不慎参与犯罪收益转账交易。多数办案机关容易依据交易异常机械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忽视普通民众的认知局限,导致大量无辜人员被错误追诉。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赵飞全律师精准区分了“概括性怀疑”与“刑法上的主观明知”的核心差异,直击案件证据链的核心漏洞,彻底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

同时本案也为广大民众敲响法律警钟:个人银行卡、支付账户属于个人专属金融凭证,严禁出租、出借、出售,切勿轻信网络高薪走账、兼职转账等虚假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类刑事案件。一旦不慎涉案,无需过度恐慌,也不要消极等待判决,务必第一时间委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介入,通过专业的法律辩护、证据质证,守住无罪底线,避免终身背负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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