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M某检刑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系某大型化工新材料公司的总工程师。2025年8月,该公司在进行新型催化剂反应釜的技改调试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50万元。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认定该反应釜的压力阀设定参数存在严重偏差。作为负责审批该技改项目的总工程师,陈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在技术方案审批中未尽到严格把关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陈某坚称自己仅负责宏观技术路线的审核,具体参数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自己不存在犯罪过失。陈某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总工的技术审批边界”。赵律师带领团队调取了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方案分级审批流程》以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原始设计图纸。经过缜密分析,赵律师发现陈某的审批行为完全符合公司制度及行业惯例。为此,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在听证会上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从职责边界来看,根据公司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陈某作为总工程师,其职责仅限于‘审核整体技术路线的合规性与可行性’,具体的设备选型、压力阀参数设定等微观技术参数,均由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从主观过错来看,陈某在审批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分包单位提供的参数在当时看来并无明显缺陷,陈某无法预见且不具备专业能力去复核如此细微的参数偏差。第三,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对于远离作业现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如果其对特定作业不负有直接指挥和监督义务,且在履职中无重大过失,不应纳入刑事追责范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分包单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与陈某的审批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观点。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行为,其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表现。2026年3月,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陈某被无罪释放,恢复了名誉与工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因技术盲区被卷入刑案”的成功脱罪案例。在现代企业复杂的分工体系中,高管往往只对某一环节负责,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面临“客观归罪”的风险。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精准定位了岗位职责的边界,利用“合理信赖原则”切断了当事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这不仅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企职务犯罪时“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找一位懂企业管理架构的专业律师,是化解此类危机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