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EW刑初字第XX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系某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部经理。2023年至2025年间,周某利用负责物资采购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采购数量的方式,累计套取公款68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及日常消费。2026年初,市纪委监委在排查国企采购领域腐败问题时,掌握了部分线索。但在调查组正式接触周某之前,周某因内心恐惧,主动前往纪委投案,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在留置期间促使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68万元赃款。尽管周某有自首和全额退赃情节,但鉴于其国企干部身份及贪污金额,一审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周某不服,上诉并继续委托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后,仔细研读了原审判决书,发现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自首和退赃,但在量刑幅度的裁量上未能充分体现这两个重大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赵律师制定了以“情节叠加促减刑”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在二审开庭时发表如下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未能准确评价上诉人的悔罪表现。第一,周某的自首具有极高的含金量。他是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核心犯罪事实、仅凭外围线索排查时主动投案的,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周某在家属配合下,全额退缴了68万元赃款,实现了损害结果的完全修复。根据两高关于贪污贿赂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可以大幅从宽。第三,周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行为未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当‘主动自首’遇上‘全额退赃’,理应产生显著的降档量刑效果。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给予周某更轻的刑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确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且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极其诚恳,一审量刑确有偏重。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三年。较之一审,刑期减少了整整两年。
四、案例评析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与“退赃”是两张最有力的王牌,但如何将这两张牌打出最大效果,需要极高的专业技巧。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退了钱就能轻判,却忽略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要求。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引用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条款,将抽象的“悔罪态度”转化为具体的“法定从宽幅度”,成功激活了多重情节的叠加效应。这起改判案例生动诠释了:在铁证如山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依然可以通过精细化的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实实在在的刑期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