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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助醉酒村民曾某获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某村发生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袭警案件。犯罪嫌疑人曾某(化名,女,45岁,贵州遵义人,务农)及其母亲何某,因制止为邻居送煤的车辆从其房屋旁的自建道路经过而与邻居发生口角纠纷。双方争执不断升级,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场面一度失控。接群众报警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在民警依法进行现场调解和执法过程中,情绪激动的曾某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争执中将民警的右手手掌及手臂内侧咬伤。后经鉴定机构评定,该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曾某涉嫌袭警罪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曾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曾某的行为虽造成民警轻微伤,形式上符合《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5〕1号,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入罪门槛,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曾某系一时情绪激动而非蓄意实施犯罪,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取得民警谅解,是否属于《2025年袭警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情形,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袭警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曾某,详细了解了案发当天的纠纷经过、曾某的认罪态度以及其与受害民警的沟通情况。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赵飞全律师发现曾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曾某系因邻里纠纷情绪激动而实施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不大;案发后曾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向被袭击的民警赔礼道歉,真诚悔罪;曾某主动与受害民警协商并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受害民警的书面谅解。

赵飞全律师结合《2025年袭警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赵飞全律师指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曾某案属于因邻里纠纷情绪激动引发的偶发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赵飞全律师还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将本案的听证会开到了案发地的村委会,让10余名村民旁听了听证过程,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果。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袭警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曾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曾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曾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曾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袭警行为,造成民警轻微伤,形式上符合入罪条件,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恳请贵院依法对曾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第一,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曾某系一时情绪激动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曾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咬伤民警的行为系在处置邻里纠纷过程中因情绪失控而突发,与蓄意报复警察、干扰正常执法的恶性袭警案件存在本质区别。第二,民警的损伤仅构成轻微伤,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未达到《2025年袭警解释》第三条规定的需“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三,曾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向被袭击民警赔礼道歉,真诚悔罪,并取得了受害民警的书面谅解。第四,辩护人已推动检察机关将听证会开到案发地村委会,曾某在听证会上再次向受害民警和乡亲们郑重道歉。听证员一致认为,曾某法律意识淡薄,系情绪激动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得到了民警谅解,对其从宽处理更能体现司法温度。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曾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在检察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情、证据情况及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赵飞全律师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案件社会危害性向听证员进行了深入阐述。

三、判决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并召开听证会,综合案情和听证意见,一致认为对曾某从宽处理更能体现司法温度,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拟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曾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曾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邻里纠纷也在检察机关和村委会的共同调解下圆满化解。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邻里纠纷引发、因情绪激动造成民警轻微伤的袭警案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袭警罪,专业的袭警罪律师通过充分运用《2025年袭警解释》第十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规定,结合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酌定不起诉。

袭警罪的认定并非“一律入罪”。《2025年袭警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系初犯偶犯且已取得民警谅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制度在袭警案不起诉中具有重要价值——本案中,检察机关将听证会开到案发地村委会,不仅让当事人接受了教育,也让周边群众受到了法治教育,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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