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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钟某被索贿无不正当利益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1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S检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边界与从宽处罚标准,明确强调本罪成立必须以“主观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构成要件,同时严格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被索贿的司法认定标准。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被合作单位工作人员胁迫索要财物、行为人未谋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仅为维护自身合法既有权益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审慎认定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无罪处理,全面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长期专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专项刑事辩护,深耕企业商事贿赂类案件实务多年,精通本罪的无罪抗辩、证据质证、情节认定、合规出罪等核心辩护要点,熟悉全国各地区最新裁判尺度,尤其擅长处理民营企业经营类行贿案件,能够精准区分合法商业往来与违法行贿行为的边界,累计办理多起不起诉、无罪、轻判的胜诉案件,是本罪领域极具实务经验的专业辩护律师。

本案当事人钟某,现年42岁,系深圳某民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从业十余年,企业主营商业建筑施工、市政配套工程、园区基建等合法业务。钟某本人及所属企业常年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记录,无行业违规失信记录,一贯遵守市场经营规则,社会评价良好。

2025年8月,钟某名下企业参与本地某知名地产企业商业综合体配套工程公开招投标项目。本次招投标全程公开透明、流程规范,所有投标企业统一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全程无人工干预、无暗箱操作。钟某公司凭借成熟的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报价体系、完善的履约保障方案,经过多轮评审、综合打分后,成功中标案涉工程项目,中标结果依法公示,无任何异议,合法有效。

在钟某公司正式中标、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该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人陈某,利用其负责项目施工对接、工程验收、进度管控、尾款结算的职务便利,主动向钟某施压,以“项目施工流程卡点、验收标准从严审核、后期工程不予续约、尾款拖延结算”等理由变相胁迫、明示索贿,要求钟某支付65万元“项目协调好处费”,否则将刻意刁难项目施工,阻碍工程正常推进。

钟某考虑到项目已经落地开工,前期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成本,若被对方恶意卡点、故意刁难,将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企业经营将陷入被动局面。在完全被动、被胁迫、非自愿的前提下,钟某按照陈某要求,通过个人账户向其指定私人账户转账65万元,转账备注为项目协调费用,全程无任何主动行贿的意思表示,无提前协商、无利益勾兑、无不正当利益约定。

2025年11月,该地产公司启动内部廉洁反腐专项整治工作,陈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内部举报查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顺线追查涉案行贿人员,对钟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调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机关初步认定钟某为谋取商业便利向企业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

钟某及家属始终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典型的被索贿情形,且自身合法利益早已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获取,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应被刑事追责。为彻底洗脱罪名、争取不起诉无案底结果,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全程负责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开展全案精细化研判,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审阅卷宗材料、梳理资金流向、核对招投标流程、检索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及同类生效判例,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是否属于主动行贿、案件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

结合最新司法政策与裁判规则,赵飞全律师确立了“主观无恶意、被动被索贿、无不正当利益、证据不足”的四重核心辩护策略,重点从犯罪构成要件缺失、证据链不完整、司法政策适配三个维度开展辩护工作,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精细化辩护词,完整阐述无罪核心观点,具体如下:

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核实案件事实、会见当事人、检索最新司法解释与类案判例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核心因果关系完全断裂,钟某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本罪核心构成要件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必须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法定条件。由此可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本罪的绝对核心、必备主观要件,无该要件则无犯罪成立基础。纵观全案,钟某所属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凭借自身技术、报价、资质优势合法中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生效、合法有效,属于完全正当、合法的商业利益。案涉款项支付行为发生在中标完成、合同签订之后,此时合法利益已经完全实现,不存在通过行贿获取中标资格、排挤竞争对手、违规获取商业机会等任何不正当诉求。钟某付款的唯一目的,是为了避免已中标项目被工作人员恶意刁难、卡点拖延,是为了维护自身既有的合法权益,而非谋取法律、政策、市场规则之外的不正当利益,完全不符合本罪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钟某系典型被动被索贿,无主动行贿的主观恶性与行为意图,区别于主动利益输送的行贿犯罪。全案所有证据均能证实,本次财物给付的犯意发起者、主导者、胁迫者均为涉案工作人员陈某。陈某利用职务管控优势,以阻碍施工、拖延验收、克扣尾款、断绝后续合作等商业手段恶意胁迫,钟某在企业重大经济利益面临受损的被动局面下,不得已给付财物,全程无主动沟通行贿、主动承诺利益输送、主动勾兑关系的行为。从主观层面来看,钟某无任何行贿预谋、无犯罪动机、无牟利诉求;从客观层面来看,无任何主动行贿的先行行为,完全属于被胁迫、被索贿的被动行为。根据2026年两高最新司法指导精神,对于被索贿且未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市场主体,应当审慎追责、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

第三,本案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未达到刑事起诉法定标准。刑事诉讼定罪量刑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本案现有证据存在多处无法补正的缺陷。其一,主观故意证据缺失,全案无任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沟通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钟某事前具有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无任何行贿合意佐证。其二,因果关系证据断裂,招投标文件、中标公示、合同文本等客观证据,直接证实中标结果与案涉款项无任何关联,彻底切断了行贿行为与利益获取的因果联系。其三,款项性质存疑,案涉转账备注为项目协调费,无直接证据能够排他性证实该款项为行贿款,无法排除合理的商业费用可能性。综上,本案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起诉标准,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完全契合当前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近年来,最高检、最高法持续强调,要精准区分企业合法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严格把握商事贿赂犯罪的入罪标准,坚决杜绝客观归罪、过度追责。对于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因被胁迫、被索贿产生的轻微涉案行为,主观恶性极小、无主动违法意图、未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应当坚持教育、惩戒、挽救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钟某常年合法经营、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涉案属于被动失足,对其不起诉能够有效保障企业稳定经营,彰显司法温度与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具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起诉条件。恳请贵院充分考量本案案件特殊性、当事人主观状态、证据瑕疵问题以及民营经济保护司法政策,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收到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提交的全套辩护材料及法律意见后,高度重视本案争议焦点,依法启动全面复核程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点核查索贿事实、不正当利益认定及证据完整性问题。经层层审查、集体评议、类案比对,检察机关完整采纳全部辩护观点。

检察机关最终认定:钟某所属企业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合法中标项目,利益获取正当合法;案涉款项系被项目负责人陈某胁迫索要,当事人属于被动被索贿,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符合起诉条件。

2026年2月,检察机关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钟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本次处理结果彻底终结刑事追诉,钟某无任何刑事案底,个人征信、企业经营、职业发展完全不受影响,实现了审查起诉阶段无罪、无追责的完美胜诉结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全国范围内被索贿、无不正当利益、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标杆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例,精准适用最新司法解释与营商环境保护政策,对同类民营企业行贿类案件的辩护与裁判具备极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本案清晰界定了本罪的核心司法裁判规则:第一,“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本罪不可或缺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区分合法经营与刑事犯罪的关键边界。凡是通过正规市场规则、公开竞争程序获取的合法商业利益,后续为维护既有合法权益被动给付财物的,一律不认定为行贿犯罪。第二,司法机关坚决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索贿,对于被胁迫、被刁难、被动支付财物的市场主体,坚决摒弃客观归罪思维,不随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第三,商事贿赂类案件坚持证据从严标准,无完整主观证据、无因果关联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坚决不起诉,守住刑事司法底线。

同时,本案充分彰显了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核心价值。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者面对刑事立案时,因缺乏专业法律认知,不清楚本罪的出罪边界,容易错失最佳辩护时机,最终导致被起诉、留案底、企业受损。赵飞全律师凭借对本罪最新司法尺度、司法解释、类案规则的精准把控,精准拆解案件核心争议,从犯罪构成、证据瑕疵、司法政策多维度构建完整无罪辩护体系,成功阻断刑事追诉,为当事人保住清白、保住企业经营,充分体现了专项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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