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S刑终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适用于绝大多数轻罪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常见轻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适用领域。
2026 年广东深圳地区二审法院明确:一审案件中,被告人明确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而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未给予相应量刑减让的,属于量刑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应当依法纠正,对被告人改判从轻处罚。
部分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法官忽略认罪认罚情节、机械依据涉案金额量刑的问题,导致最终判决未体现从宽政策。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会严格审查认罪认罚情节是否成立、一审是否依法适用从宽规定,对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予以改判。
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深耕深圳刑事二审辩护领域,精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则、量刑减让标准,专门处理一审未适用认罪认罚、量刑不当的上诉案件,多次依据制度规定推动二审改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当事人林某,系深圳南山区在职人员,因与同事在工作琐事上产生矛盾,下班后情绪激动,损毁对方停放在停车场的私人车辆。经鉴定,车辆损毁价值为 51700 元,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标准。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林某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深刻认识自身错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结合情节给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移送一审法院审理,庭审过程中林某依旧坚持认罪认罚,态度稳定。但一审法院审理时,未充分考量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也未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仅依据涉案财物金额作出判决:认定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林某认为一审判决明显不当:自己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条件,一审未适用相关制度,量刑过重。在法定上诉期内,林某提起上诉,委托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主张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二、辩护过程
接受二审委托后,律师团队将本案辩护核心定为:一审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改判从轻。
团队会见上诉人林某,确认其从侦查、起诉到一审庭审,始终自愿认罪、认可指控罪名、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罪认罚态度连贯、稳定,不存在反悔、虚假认罪等情形,认罪认罚情节完全成立。
随后律师查阅全案卷宗、一审庭审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书,确认关键事实: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具结书,一审庭审当庭再次确认认罪认罚意愿,全案认罪认罚情节确凿无疑;一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评述该情节,未给予相应量刑减让,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不当。
同时梳理全案其他从宽情节:林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件因民间工作琐事引发,事出有因;林某家属已全额赔偿车主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结合《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深圳本地量刑规则及同类判例,撰写上诉状与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接受上诉人林某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上诉人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真实、稳定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完全成立。上诉人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进入一审庭审阶段,上诉人当庭再次明确表示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全程没有撤回认罪认罚、当庭翻供、恶意拖延诉讼等行为。其认罪认罚系真实意思表示,完全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第二,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定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并在量刑时体现从宽幅度。本案中上诉人认罪认罚情节清晰、证据充分,一审判决未对该法定从宽情节进行评价、未给予对应的量刑减让,违背刑事诉讼相关规定,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
第三,上诉人具备多项酌定从宽情节,一审未综合考量,进一步导致量刑偏重。其一,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属于一时冲动失足,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小;其二,案件因同事之间工作琐事引发,属于民间小额矛盾激化导致的激情犯罪,并非无端恶意毁财,主观恶性较小;其三,上诉人家属已全额赔偿被害人车辆维修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双方矛盾彻底化解,社会关系已经修复。以上情节均为法定从轻量刑依据,一审未充分考量。
第四,一审量刑偏离本地裁判尺度,与公诉机关合理量刑建议差距过大。公诉机关结合涉案金额、全部从宽情节,依法给出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符合本地同类案件裁判惯例。一审在无新的从重事实、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明显超出合理量刑区间,量刑不均衡。
第五,对上诉人改判从轻,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立法初衷与司法政策。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简化诉讼程序、化解社会矛盾。上诉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修复矛盾,依法从宽处罚,能够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不当。恳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及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林某依法改判较轻刑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诉人林某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合法有效,认罪认罚情节成立;一审法院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适用确有不当,量刑偏重。
结合全案事实、涉案金额、各项从宽情节及本地量刑标准,2026 年X月,SZ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审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改判,纠正了一审法律适用与量刑错误,当事人的上诉诉求全部实现。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审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二审依法改判的典型法律适用纠错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第一,认罪认罚是法定从宽情节,法院应当依法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签署具结书,只要不存在胁迫、虚假认罪等情形,量刑时就必须体现从宽减让,不得随意忽略。
第二,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是二审上诉的重要理由。当判决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偏离常规量刑尺度时,当事人应当及时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轻罪案件中多项从宽情节叠加,会直接影响最终刑期。初犯、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在一起,是争取从轻处罚的完整逻辑体系。
第四,职场矛盾应当理性化解。同事之间产生分歧在所难免,采取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发泄情绪,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让自己身陷刑事纠纷,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