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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最新|洗钱罪律师赵飞全:钟某不明知资金来源证据不足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S检刑不诉第1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洗钱罪的定罪标准,全国司法机关统一办案思路,严格坚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坚决杜绝客观归罪的办案模式。在洗钱类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简单以涉案资金系上游犯罪所得、资金流经个人账户就直接认定构成洗钱罪,必须完整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交易背景等全部要素。

根据法律规定,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经手、流转的资金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转换财产形式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两项要件缺一不可,只要其中一项无法查实,就应当依法作出罪处理。结合当下营商环境保护的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对于真实存在市场交易、交易价格公允、流程规范完整、行为人未获取额外非法利益的涉赃资金流转行为,普遍秉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再随意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专业的洗钱罪律师赵飞全,长期深耕华南地区洗钱罪刑事辩护领域,是专注办理洗钱案件的资深刑事律师,尤其擅长处理主观明知存疑、证据链不完整、正常商事交易牵连涉罪等疑难案件。该律师熟稔最新洗钱犯罪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标准以及各地法院裁判尺度,能够精准划分正常民事交易与洗钱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从业多年来,凭借严谨的证据梳理、专业的法律论证,帮助多名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终止刑事程序,保留无犯罪记录,在业内积累了良好口碑与丰富实战经验。

本案当事人钟某,是广东省深圳市一名个体工商户,多年来主营水泥、砂石、五金配件等建材零售业务,经营证照齐全,税务申报规范,门店日常交易台账完整,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行政违法、刑事犯罪记录,属于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

2025 年 6 月,案外人陈某主动来到钟某的建材门店,称自身承接了本地一处装修工程项目,需要大批量采购建材。双方经过现场洽谈,结合当地市场行情确定商品品类、采购数量与成交单价,自愿签订正式的建材购销合同,整笔交易总金额为 18.6 万元。合同签订完成后,陈某按照约定分两笔通过本人个人账户向钟某转账支付全部货款,钟某随后安排备货、送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整个交易过程公开透明,每一个环节都留有书面凭证与交易记录。

2025 年 10 月,当地公安机关在侦办陈某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中,核查资金流向时发现,陈某支付给钟某的 18.6 万元货款,全部来源于其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侦查机关据此立案,以钟某涉嫌洗钱罪开展侦查工作,认为钟某接收并流转诈骗赃款,属于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侦查阶段,钟某始终如实陈述案件经过,反复说明自己与陈某属于初次合作的陌生交易对象,事前完全不清楚对方资金的真实来源,双方只是单纯的商业买卖,自己没有协助他人掩饰、隐瞒赃款的主观故意,交易全程也没有收取任何手续费、好处费等额外利益。但侦查机关片面以资金属性作为定罪依据,未充分考量交易真实性,侦查终结后将全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及家属深知,一旦被认定构成洗钱罪,不仅个人会留下终身刑事案底,门店经营、个人征信、家庭生活都会遭受毁灭性打击。为厘清案件事实、论证当事人无犯罪故意、打掉不当追诉,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洗钱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全权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全力争取不起诉结果。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之后,赵飞全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制定辩护方案,开展全方位的案件办理工作。团队多次前往会见钟某,细致核实交易洽谈、合同签订、货款支付、货物交付等每一处细节,确认当事人的主观认知与行为过程,固定言词证据;全面翻阅全部侦查卷宗材料,包括讯问笔录、银行转账流水、报案材料、上游案件卷宗等,逐项排查证据漏洞与逻辑矛盾;同时调取钟某门店营业执照、历年经营台账、税务缴纳凭证、过往交易合同等书证,佐证其长期合规经营的事实;检索 2024 至 2026 年广东省内同类主观不明知、正常交易涉赃的不起诉判例,结合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构建完整辩护逻辑,最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以及正式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经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材料、调取外围证据、梳理案件事实后,辩护人综合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为上游诈骗犯罪所得,其客观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事交易,并未实施任何洗钱行为,全案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钟某主观上不具备洗钱罪要求的犯罪故意,没有明知资金来源非法的可能性。洗钱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明知是定罪的核心前提。本案当中,钟某与陈某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私人交往、亲属关系以及长期合作关系,本次交易属于随机产生的单次买卖,双方互不熟悉。整场交易依托合法有效的书面购销合同展开,商品价格贴合市场行情,交易模式完全符合本地建材行业交易惯例。在资金流转环节,陈某采取常规个人账户转账方式,没有出现拆分转账、夜间大额交易、现金交易、频繁过账等洗钱案件中常见的异常操作行为。钟某全程仅收取合同约定的正常货款,未额外索取、收受任何手续费、回扣、好处费,不存在借助账户牟利的情形。结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 “应当知道” 的推定情形,本案不存在任何可以推定钟某知情的客观行为。控方目前没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协议等直接证据证明钟某事前知情,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认定其主观上不明知。

第二,钟某客观上未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行为特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资金跨境转移等刻意改变赃款属性、切断资金追溯路径的行为。反观本案,钟某的所有行为均是履行买卖合同的正常经营行为,签订合同、收取货款、交付货物,每一个流程都留有完整凭证,资金流向、交易用途一一对应,全程可查、可追溯,不存在虚构交易、空走流水、隐匿账户、刻意规避监管等违法情形。单纯基于真实交易收取货款,不属于刑法所规制的洗钱行为。

第三,本案属于上游犯罪赃款流入正常市场交易的情形,追究下游交易者刑事责任违背司法政策。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明确要求严格区分正常经济往来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民事交易刑事化。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经营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钟某作为普通商户,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参与交易,若仅因上游资金涉赃就被定罪处罚,会让所有市场参与者产生交易恐慌,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秉持司法谦抑原则,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既是坚守法律底线,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的必然要求。

第四,全案证据链残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刑事起诉的证据标准。刑事诉讼要求定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侦查机关指控犯罪的核心证据,仅有上游嫌疑人陈某的供述以及银行转账流水,属于典型的孤证。陈某本身因涉嫌诈骗被追诉,其证言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存在转嫁责任、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而辩护人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收款收据、经营台账、税务凭证等一系列书证,相互印证,完整证实了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控方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无法排除钟某善意参与正常交易的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综合以上全部意见,犯罪嫌疑人钟某主观无洗钱故意,客观无洗钱行为,全案证据不足,恳请贵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收到辩护材料、证据清单以及法律意见书后,组织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围绕三大核心问题开展审查:一是钟某主观上是否知晓涉案资金为犯罪赃款;二是涉案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合法正常交易;三是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法定标准。

经过阅卷、核实证据、类案检索、内部研讨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认定:钟某与陈某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建材购销关系,交易价格公允、流程规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主观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也无客观行为可以推定其应当知情;全案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2026 年 2 月,检察机关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钟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办案机关依法解除对钟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钟某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个人生活、门店经营、征信状态均未受到负面影响,本次辩护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广东省深圳市典型的正常商事交易涉赃、主观不明知、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精准落实了最新洗钱案件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对全国同类案件办理具备极强的参考价值。

首先,办理洗钱案件必须摒弃 “唯资金论” 的错误思维。涉案资金属于上游犯罪所得,不代表资金流经账户的人员就一定构成洗钱罪。主观明知是洗钱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客观行为是否属于掩饰、隐瞒赃款的行为,也需要结合交易背景综合判断,客观归罪的办案方式已经被司法机关全面摒弃。

其次,正常交易、合理对价、无异常操作、无额外获利,是此类案件核心的出罪理由。对于广大个体工商户、普通企业经营者而言,日常经营中难免会接触到来源不明的资金,只要坚守合规交易原则,留存完整交易凭证,即便上游资金涉罪,自身也不会被随意追责。

再次,审查起诉阶段是洗掉刑事风险、保留无犯罪记录的黄金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距离正式开庭审判还有充足的辩护空间,洗钱罪律师及时介入,梳理证据、阐述法律意见、指出证据漏洞,能够有效推动检察机关终止追诉。一旦案件起诉至法院,当事人的定罪风险会大幅提升。

最后,本案再次凸显了专业刑事律师的价值。专业的洗钱罪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边界与司法尺度,从主观要件、客观行为、证据规则、司法政策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摆脱不当刑事追究。同时也提醒所有市场经营者,日常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合同、留存送货单、转账记录等凭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从源头降低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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