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女,45岁,重庆市江北区人,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江北区经营一家小型商务酒店,生意一直较为平淡。2024年下半年,杨某发现酒店部分客房出现异常——有男女客人频繁短时间开房后离开,房间内常有使用过的避孕套等物品。杨某隐约察觉到可能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但未深究管理。
2025年3月,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在杨某经营的酒店房间内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交易的男女两对,涉嫌卖淫人员2人,嫖客2人。经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认定该酒店客房被用于卖淫活动已有一段时间,涉及卖淫人员约5人,嫖客约10余人。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公安机关认为,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明知他人在酒店开房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未依规如实登记有关入住信息,仍提供酒店房间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容留卖淫罪。
杨某的家属在杨某被刑事拘留后,了解到涉黄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往往难以脱身,心情极度焦虑,多番寻找后委托了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杨某。面对杨某的恐惧和无助,赵飞全律师首先安抚其情绪,随后详细了解了酒店的经营管理模式、杨某对异常情况的知晓程度、杨某是否从中分成牟利等关键事实。
经过会见和对案卷材料的全面审查,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几个重要的突破口。第一,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确实存在未严格管理的疏漏,但其并未组织、介绍,更无从中分成牟利——其本质是“管理失当”,而非主动参与容留卖淫。第二,关于杨某是否“明知”他人在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在案证据存在一定争议——虽有客人短时间开房等异常现象,但无直接证据证明杨某明确知晓卖淫活动并故意提供场所。第三,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良好,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酒店在此期间的部分违法所得。
在审查逮捕的37天黄金期内,赵飞全律师迅速向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明知、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述。意见书提出: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虽存在管理失当的问题,但并未主动组织、介绍卖淫,亦未从中分成牟利;在案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杨某具有容留卖淫的直接故意;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杨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有限,无逮捕必要性。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杨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赵飞全律师并未松懈,而是继续深入开展辩护工作。他进一步收集了类案检索报告,找到了类似酒店管理案件的不起诉先例,并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参考。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论证,逐步说服检察官认为杨某虽有过错,但社会危害性确实有限。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作为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杨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杨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杨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恳请贵院依法对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第一,杨某的本质是“管理失当”,而非主动参与容留卖淫。作为酒店经营者,杨某确实存在未依规如实登记入住信息、对异常情况警觉不够的管理疏忽。但纵观全案,杨某并未主动组织、介绍卖淫人员,也未从卖淫活动中抽取分成、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与典型的以容留卖淫为业、从中牟利的容留卖淫犯罪分子存在本质区别。第二,认定杨某“明知”他人在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的证据存在一定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认定“明知”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本案中,杨某虽察觉到房间使用异常,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明确知晓卖淫活动的存在并故意提供场所。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审慎认定主观故意。第三,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宽处理。杨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悔罪态度诚恳。第四,杨某家属已主动退缴酒店在此期间的部分违法所得,体现了真诚悔罪的态度。退赃退赔是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判断行为人悔罪态度的重要考量因素。第五,杨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有限。杨某经营的酒店规模较小,容留卖淫的时间不长、人员不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会导致不良社会效果,反而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辩护人:赵飞全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还积极推动了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认罪认罚协商,争取到了有利的量刑建议。
三、判决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杨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收到不起诉决定书,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酒店经营者因“管理失当”被控容留卖淫罪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通过精准区分“管理失当”与“主动容留”的本质差异,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管理失当”与“主动容留”的本质差异:在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容留卖淫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严格区分经营者的“管理失当”与“主动容留卖淫”两种行为。前者是经营者因疏于管理、未严格履行登记义务而对卖淫活动放任不管,主观恶性较小;后者是经营者明知他人在其场所内卖淫仍主动提供条件或从中牟利,主观恶性较大。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证据审查,精准定位当事人行为的本质属性——杨某案中,由于无证据证明其主动组织、介绍或分成牟利,成功被认定属“管理失当”范畴。酌定不起诉是涉黄案件中争取的较高目标。要做到这点,辩护律师必须在37天逮捕前的“黄金救援期”内,向检察院充分证明:第一,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无直接牟利动机;第二,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第三,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典型案例检索的法理价值: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收集并提交了类似酒店管理案件的不起诉先例,为检察官的量刑裁量提供了参照。在辩护实务中,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应当注重类案检索,通过提交具有相似情节的不起诉决定书或裁判文书,为当事人争取同等处理,有助于实现“同案同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