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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助张某获相对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成都市武侯区公安机关根据网络巡查线索,在某酒店房间内查获多名男子正在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当场抓获包括张某(化名,男,29岁,四川成都人,公司职员)在内的4名参与人员。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该聚众淫乱活动系通过某同性社交软件临时组建的群组发起,发起人为群主宋某。张某系通过群组受邀首次参加此类活动,此前无任何相关违法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涉嫌聚众淫乱罪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表示自己系初次参与、系被动受邀,对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到案后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缴了相关费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介入后立即会见了张某,全面调阅了案卷材料。在细致审查证据后,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关键辩护要点:张某系临时受邀参与,并非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共同活动中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张某仅参与一次,不符合聚众淫乱罪处罚“多次参加者”的入罪条件;张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张某家属已主动退缴相关费用。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张某虽实施了聚众淫乱行为,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第一,张某的行为不属于“聚众淫乱罪”的刑事处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聚众淫乱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在案证据显示,张某系通过社交软件临时受邀参与活动,并非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共同活动中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依法不属于“首要分子”。张某仅参与一次活动,不属于“多次参加者”。因此,张某的行为依法不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张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张某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此次涉案系因一时糊涂,主观恶性极低。其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第三,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第四,张某家属已主动退缴相关费用,体现了真诚悔罪态度。本案涉案场所系临时租赁,情节较为轻微,参与人数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精准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时机,积极协助张某与检察机关沟通,促成了张某真诚认罪悔罪。

三、判决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虽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但其行为系临时起意,在共同活动中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不属于首要分子;其仅参与一次活动,不符合多次参加者的入罪条件。鉴于张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回归正常工作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聚众淫乱罪中“一次性参与”“非首要分子”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聚众淫乱罪,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聚众淫乱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的法定构成要件,成功为仅参与一次的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处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聚众淫乱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指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多次参加者”指参与三次以上的参与者。对于偶尔一次性参加的参与者,虽然行为违法,但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围,依法不构成犯罪。赵飞全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一核心法律要点,成功为仅参与一次的张某争取到了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张某虽构成聚众淫乱罪,但参与人数少、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完全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张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争取不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聚众淫乱罪的辩护实务中,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应当善于在早期阶段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为争取不起诉创造最优条件。赵飞全律师通过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展现了聚众淫乱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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