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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钟某主体身份不符无职务便利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3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S检刑不诉第 ZXX号

核心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主体身份不符、无职务便利、证据不足、法定不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 年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但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仍是构罪核心门槛。司法实践严格区分 “单位正式员工” 与 “临时合作方”、“职务便利” 与 “工作便利”,对主体不适格、无实质职权、权钱交易证据链断裂的案件,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深耕商事贿赂犯罪辩护多年,精通本罪主体认定、职务便利界定、证据链审查等核心要点,擅长从身份、职权、主观故意、因果关系四大维度构建无罪辩护体系。尤其对临时合作、外包挂靠、兼职顾问等特殊身份涉案案件,具备丰富的不起诉辩护经验,多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终止追诉。

本案当事人钟某,男,38 岁,深圳某科技公司临时项目合作方,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无固定薪酬,仅以项目分成获取报酬,不纳入公司正式员工管理体系。2024 年,该科技公司承接某平台系统开发项目,钟某以技术顾问身份参与,负责对接技术需求、协调开发进度,无项目审批权、供应商选择权、款项支付权,仅提供技术咨询与沟通服务。

2025 年,平台方内部审计发现,项目分包商陈某曾向钟某转账 18 万元,遂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后,将钟某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陈某谋利。

经核查,涉案 18 万元系陈某支付给钟某的技术服务费,有书面技术服务协议、工作成果交付记录、费用结算明细佐证;钟某未参与分包商选定、合同签订、款项审批等核心环节,无任何职权可为陈某谋取利益;双方资金往来与钟某提供的技术服务直接对应,与所谓 “职务便利” 无因果关系。

钟某及家属明确,其仅为外部合作人员,无公司职务,未利用职权谋私,案件纯属经济纠纷被刑事立案。为厘清身份、固定证据、争取不起诉,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介入。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辩护工作:多次会见钟某,核实合作模式、职权范围、款项性质;调取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交付凭证、公司岗位职责文件、薪酬发放记录等书证;梳理言词证据矛盾点,固定 “无劳动关系、无职务职权、款项为技术报酬” 的完整证据链;结合 2026 年最新司法解释及不起诉判例,确立主体不适格 + 无职务便利 + 款项性质合法 + 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核心思路,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委托,担任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阅卷、核实证据后认为:钟某不符合本罪主体资格,无职务便利可利用,涉案款项系合法技术服务费,本案无刑事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钟某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 163 条及 2026 年最新司法解释,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心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单位管理、享有职务职权。本案中,钟某与涉案科技公司签订的是《项目技术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无社保缴纳记录、无固定工资流水、无公司任命文件、不纳入员工考勤与绩效考核;其报酬按项目技术服务成果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而非隶属管理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临时合作方、外包人员、独立顾问因不具备 “单位工作人员” 身份,均被认定为主体不适格,不构成本罪。

第二,钟某无任何职务便利,不符合本罪客观构成要件。本罪要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事务的专属职权,对业务决策、合作洽谈、款项支付等具有直接影响力。而钟某在涉案项目中仅负责技术咨询、需求对接、进度协调,无项目审批权、分包商选择权、合同签订权、款项支付权,无法决定或影响分包商陈某的合作机会与利益分配。其参与的工作属于技术服务性质的工作便利,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二者有本质区别。无职务便利,则无 “权钱交易” 的基础,客观上不可能构成本罪。

第三,涉案 18 万元系合法技术服务费,并非受贿款,无非法占有故意。本案有完整书证证实:钟某与陈某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付成果;钟某已按协议完成技术方案设计、系统调试、问题排查等工作,交付成果经陈某确认;18 万元转账金额、时间与服务进度、结算节点完全吻合。该款项是钟某提供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属于民事合同对价,而非基于职权的贿赂款。钟某主观上无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故意,客观上无受贿行为,不符合本罪主观要件。

第四,本案证据链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当疑罪从无。公诉机关指控的核心证据仅为转账记录与陈某单方证言,但陈某证言存在多处矛盾:先称 “好处费”,后改口 “技术费”;无法说明钟某利用何种职权为其谋利;无任何证据证实钟某参与分包决策、合同审批等环节。反观辩护方提交的合作协议、交付凭证、公司岗位职责文件等书证,形成完整闭环,足以证实钟某身份、职权、款项性质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五,对钟某不起诉,符合 2026 年最新司法政策与优化营商环境导向。当前司法机关严格区分正常民事合作与刑事犯罪,严禁将经济纠纷刑事化;对民营企业外部合作人员,无实质职权、无恶意谋私的,坚持谦抑审慎原则,不轻易启动刑事追诉。钟某作为技术从业者,合法提供服务获取报酬,若被定罪,将严重打击民营经济活力、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不起诉决定既坚守法律底线,又保障民营主体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钟某主体不适格、无职务便利、涉案款项合法、本案无刑事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全面审查证据,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收到辩护意见后,组织专人全面复核卷宗证据、书证材料及法律适用问题,重点审查主体身份、职务便利、款项性质三大核心争议点。经审查认为:钟某与涉案公司系平等合作关系,非单位正式员工,不符合本罪主体资格;无项目审批、分包选定等职权,不具备职务便利;涉案 18 万元有完整技术服务协议及交付凭证佐证,系合法报酬;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权钱交易,不符合起诉条件。

2026 年 4 月 20 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钟某无罪释放,无任何刑事案底,个人名誉与职业发展不受影响。本案成为 2026 年深圳地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不适格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辩护目标完全实现。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适用最新司法解释、严格界定构罪边界的标杆案例,清晰彰显司法机关严守罪刑法定、杜绝经济纠纷刑事化的裁判立场。核心启示有三:

第一,主体身份是本罪第一道防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 “单位工作人员”,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享有职务职权。临时合作、外包挂靠、兼职顾问等无劳动关系、无固定薪酬、无核心职权的人员,即便存在资金往来,也不构成本罪主体,这是司法实践的统一裁判规则。

第二,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必须严格区分。本罪的 “职务便利” 是基于岗位职权的管理、决策、审批权;而 “工作便利” 是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掌握信息的辅助性便利,二者不可混淆。仅提供技术咨询、沟通协调等辅助服务,无核心决策权的,不可能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这是无罪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第三,专业律师是破解定性争议的核心力量。本案中,侦查机关因存在资金往来即刑事立案,未深入审查身份、职权、款项性质等核心问题。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抓住主体不适格、无职务便利、款项合法三大核心辩点,调取完整书证、梳理证据矛盾、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构建严密无罪逻辑,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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