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化名),女,1985年出生,大专文化,系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某保险经纪人。刘某的同事闫某某(吸毒人员)向其提出购买毒品需求,刘某遂联系外号“**哥”的毒贩,以1750元购得5个甲基苯丙胺(冰毒)和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次日,刘某将约0.6克冰毒和0.11克麻古交给闫某某,并向闫某某索要370元,但闫某某暂未付款。
2020年6月5日,刘某在石鼓区某楼房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出1.8克冰毒和0.33克麻古。刘某被行政拘留5天后,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但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转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某到案后称,其系为闫某某代购毒品,并未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向闫某某索要370元系购毒成本,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系为闫某某代购毒品还是自行贩卖毒品。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代购者未从中牟利,则不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本案中,认定刘某从中牟利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衡阳市会见刘某,全面了解了其与闫某某的关系、购毒的经过、毒品的来源以及收取款项的具体情况。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赵飞全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经全面查阅本案案卷材料,现就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第一,刘某是否为闫某某代购毒品是本案的定性关键。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第二,认定刘某从中牟利的证据不足。刘某确实为闫某某代购了毒品,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从中赚取了差价。刘某向闫某某索要的370元,经辩护人核查,与购毒成本基本相当(购得5个冰毒和5粒麻古共计1750元,刘某将其中部分毒品交给闫某某,对应成本约为370元)。刘某是否通过出售自己吸食后剩余的毒品等方式从中牟利,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牟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三,刘某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刘某身上查获的冰毒为1.8克,麻古0.33克,均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追诉标准(冰毒需达10克以上)。即便认定刘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因数量未达入罪标准而不予追诉。第四,本案经检察机关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未能补强证明刘某从中牟利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重点围绕“牟利证据不足”这一核心,综合运用《昆明会议纪要》关于代购毒品的最新规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原则,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经检察机关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未能补齐证据缺口。
三、判决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刘某确实为闫某某代购毒品,但认定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刘某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贩卖毒品罪中因“代购牟利证据不足”获得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贩卖毒品罪,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通过精准运用《昆明会议纪要》关于代购毒品的最新规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昆明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定性的重要指导意义: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本案中,认定刘某从中牟利的证据不足,依法不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毒品犯罪中的适用: 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定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指控行为人从中牟利的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本案正是这一原则在代购毒品案件中的典型适用。
退查机制的程序保障价值: 本案经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无法补齐证据缺口,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退查机制确保了程序正义,避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仓促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