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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林某受雇接送从犯自首谅解实刑改缓刑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6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SN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司法机关在办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持续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教育挽救、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核心组织者、多次作案、组织人数众多、非法获利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性案件,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实刑惩处;但对于受雇参与、被动辅助、末端参与、初犯偶犯、自首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极低的轻微涉案人员,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最大限度适用从轻处罚、缓刑处理,给予失足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的机会。

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长期专注本罪精细化量刑辩护,尤其擅长末端辅助人员、从犯、轻微涉案人员的缓刑辩护,能够深度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成功实现大量实刑量刑建议改缓刑、大幅减刑的胜诉结果。

本案当事人林某,男,29岁,农村务工人员,无固定稳定职业,家庭经济困难,系家庭唯一劳动力,需独自赡养年迈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压力巨大。林某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一贯老实本分、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不良社会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2025年7月,林某经同乡介绍,受本案上线“蛇头”犯罪人员雇佣,以单次800元的微薄报酬,负责在边境口岸周边区域从事短途车辆接送工作,仅为偷渡人员提供短途交通辅助服务。林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最末端、最辅助地位,全程听从上线指令,无任何自主决策权、无组织策划权、无人员管理权,不参与偷渡路线规划、边境接应、人员拉拢、费用收取、利润分成等任何核心犯罪环节。

2025年8月至9月期间,林某累计5次按照上线安排接送偷渡人员,共计接送23人,每次均为短途点对点接送,无长途运输、无隐藏藏匿、无边境穿越协助、无后续非法滞留安排,全程仅赚取固定小额劳务报酬,累计获利仅4000元,无高额非法收益、无犯罪分红。

2025年10月,公安机关开展边境专项整治行动,成功捣毁该偷渡组织团伙,抓获全部核心组织者及骨干成员,林某因涉案接送行为被纳入侦查范围。案发后,林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在尚未被传唤、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全程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包括接送时间、地点、人数、报酬、上线信息、作案细节等,无任何隐瞒、无狡辩、无抗拒配合。

同时,林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深挖上线犯罪链条,提供关键线索,协助抓捕其他涉案人员,具有立功表现;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000元,真诚认罪悔罪、深刻自查自纠,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可林某的自首、从犯、退赃、坦白等从轻情节,但未充分考量其情节轻微、获利微薄、人身危险性极低、家庭困难、初犯偶犯等核心酌定从轻情节,最终出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的实刑量刑建议。一旦判处实刑,林某将彻底丧失唯一收入来源,年迈老人无人赡养、未成年子女无人抚养,家庭将直接陷入破碎困境。为规避实刑、争取缓刑、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庭审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精准研判本案案件属性:本案罪名定性无争议、无罪辩护空间极小,核心辩护价值在于全面挖掘从轻情节、对抗不当实刑量刑建议、论证缓刑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凸显个案轻微性与人道主义,全力实现实刑改缓刑的最优量刑结果。

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本案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从犯地位、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单次辅助行为、获利微薄、主观恶性极低、人身危险性极小、再犯可能性为零、家庭唯一劳动力、家庭经济困难等,形成完整从轻辩护体系,并检索本地同类从犯自首、退赃悔罪、适用缓刑的生效判例,作为量刑佐证依据。

庭审中,赵飞全律师提交精细化缓刑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辩护人对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但坚决认为公诉机关实刑量刑建议畸重,本案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系典型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林某仅受上线雇佣从事末端接送辅助工作,无任何组织、策划、指挥、对接权限,全程被动参与、听从安排、无自主决策权,仅赚取固定小额劳务报酬,未参与犯罪利润分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最末端地位,对犯罪实施仅起到微弱辅助作用,根据刑法从犯规定,依法应当大幅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具备自首、立功双重法定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极致诚恳。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程配合侦查,同时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其他涉案人员,兼具自首与立功两大核心从轻情节,主观认罪态度良好、悔过彻底,依法具备大幅从宽处罚基础。

第三,被告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彻底消除非法获利,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被告人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无任何非法收益留存,彻底消除犯罪激励因素,主动修复社会关系,悔过态度真实、整改决心坚定。

第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一贯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被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生活所迫、被他人诱导的偶然失足,无犯罪预谋、无主观恶意、无犯罪惯性、无职业犯罪倾向,可塑性极强,通过教育即可彻底改造,无需实刑惩戒。

第五,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低、再犯可能性为零,无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仅实施单一短途接送辅助行为,无暴力、无胁迫、无恶意组织、无多次作案,案发后彻底悔过、深刻认知错误,已明晰法律边界,无任何再犯动机、再犯条件、再犯能力,对社会无任何潜在威胁。

第六,被告人系家庭唯一劳动力,实刑将引发严重次生社会问题,符合缓刑人道主义适用条件。被告人需独自赡养老人、抚养幼子,家庭无其他收入来源,若判处实刑,家庭将彻底陷入绝境,老人无人养老、孩子无人抚养,违背司法温情与社会稳定原则,依法应当适用缓刑,保留其承担家庭责任、回归社会的机会。

第七,被告人完全符合法定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实刑建议违背类案同判原则。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完全适配缓刑条件。结合本地同类判例,同类末端辅助、从犯、自首、退赃案件普遍适用缓刑,本案量刑建议明显失衡、畸重,应当依法纠正。

综上,恳请法庭秉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司法理念,结合本案全部从轻情节、被告人轻微涉案属性、家庭特殊困难情况,依法对林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合议庭充分采纳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意见,全面考量本案轻微属性、从犯地位、全部从轻情节及家庭特殊情况,依法调整公诉机关不当实刑量刑建议。2026年6月30日,法院当庭宣判:林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四千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本次判决成功为当事人规避实刑牢狱之灾,既体现了司法惩戒力度,又彰显了司法温度与人道主义,最大限度保留了当事人的人生前途与家庭责任,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结果高度认可、十分满意。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末端辅助人员、从犯自首、实刑改缓刑的经典标杆案例,清晰诠释了新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地标准,明确区分了犯罪核心人员与末端辅助人员的量刑边界。

本案确立明确司法尺度:本罪虽为重罪,但并非一律实刑重判。对于被动受雇、末端辅助、获利微薄、自首悔罪、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极低的轻微涉案人员,司法机关坚持教育挽救优先,依法适用缓刑,杜绝一刀切机械重判,充分体现司法谦抑与人文关怀。

同时,本案充分体现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精细化量刑辩护的核心价值。在罪名成立、事实清晰的前提下,通过系统挖掘全部从轻情节、精准定位从犯地位、论证缓刑适用条件、对标本地司法尺度,能够成功扭转实刑风险,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轻刑结果,是同类轻微辅助涉案案件的核心维权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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