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S刑初字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某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建材产品质量专项打假行动,在刘某经营的建材门店内,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知名品牌给排水管材。执法机关当场扣押全部库存产品,抽样送检后,经法定机构鉴定,涉案管材壁厚、抗压参数、原材料材质均不符合国家建材强制标准,属于伪劣不合格产品。
经司法机关全面侦查核实,当事人刘某自2025年7月开始,为谋取高额差价利润,主动从无正规资质的上游个人供货商处低价购进伪劣水管产品。涉案产品进货单价为10元/米,刘某对外销售单价为25元/米,通过线下门店零售、工地批量供货等方式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刘某累计销售伪劣管材金额共计60万元,店内尚未销售的库存伪劣产品货值金额15万元,涉案总金额巨大。
侦查机关认定,刘某明知是伪劣建材产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60万元,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属于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量刑区间,法定基准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刘某面临长期监禁刑罚,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开展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辩护,全力争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本案既定犯罪事实,调整辩护策略,放弃无罪辩护,聚焦降档量刑、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核心目标,全面挖掘案件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通过细化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情节,构建完整量刑从轻体系,提交专业缓刑辩护词,全力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
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核实多项关键从轻情节:第一,刘某在本案共同犯罪链条中属于次要、辅助地位,系从犯。本案上游供货商是伪劣产品货源组织者、定价者、利润主导者,掌控全部进货渠道与货源供给。刘某仅为终端零售商户,不参与上游货源组织、产品定价、利润分成,仅赚取终端零售微薄差价,在整个制假售假链条中作用极小、地位次要。第二,刘某具有自首法定情节,案发后刘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无狡辩,完整交代进货、销售、获利全部细节,构成自首。第三,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全程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无抗拒执法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第四,刘某主动全额退赃退赔,积极弥补社会损失,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2万元,预缴大额罚金保证金,最大限度挽回社会危害。第五,刘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额利润所致,主观恶性极小。
同时,赵飞全律师主动向法院申请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经实地核查,出具评估报告:刘某有固定住所、稳定经营收入,家庭关系和睦,无不良嗜好,悔罪态度良好,再犯罪风险极低,完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为缓刑适用提供关键依据。
基于全部从轻情节,律师向法院提交《缓刑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再犯可能性小,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第一,被告人刘某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链条中,上游供货商主导全部犯罪行为,掌控货源、定价、核心利润。被告人仅为终端销售者,未参与犯罪组织、策划、货源供给,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法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可依法降档量刑。
第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符合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第四,被告人全额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悔罪态度极致诚恳。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彻底挽回本次犯罪造成的市场秩序损害与社会经济损失,最大限度消除社会危害。
第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适配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法律认知不足导致,并非主动恶意犯罪。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报告,被告人再犯风险极低,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法定条件。
综上,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5月,某市NS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鉴于其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适配社区矫正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对其降档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当事人无需入狱服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额涉案金额案件中,成功降档减刑、适用缓刑的标杆案例。该案涉案金额60万元,法定刑原本七年以上,量刑压力极大,最终实现缓刑结果,完全依托于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策略。第一,精准区分主从犯是本案降档核心,律师成功剥离当事人的从属地位,否定其核心犯罪作用,直接将七年以上法定刑降档至三年以下,为缓刑适用奠定法律基础。第二,多重法定从轻情节叠加,形成完整量刑从轻体系,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情节相互支撑,最大限度降低量刑基准。第三,社区矫正评估是缓刑落地的关键实质条件,律师主动申请社会调查,用官方评估报告佐证当事人无再犯风险,打消法院量刑顾虑。赵飞全律师通过系统化量刑辩护,成功扭转当事人重刑局面,实现了刑事案件辩护中“重罪轻判、实刑转缓刑”的最优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