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SN刑初字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司法机关审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案件,坚持“严中有宽、宽严相济、教育挽救为主、刑事惩戒为辅”的裁判理念。对于恶意诱骗、胁迫、多次作案、长期侵害、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的恶劣案件坚决从严惩处;但对于双方自愿恋爱、被害人主动推进、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赔偿谅解、无恶劣情节的轻微案件,最大限度宽缓处理,优先适用缓刑,给予失足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深耕本罪量刑辩护多年,擅长挖掘全维度从轻情节,成功实现多起实刑量刑建议改缓刑的胜诉结果。
本案当事人林某,男,30岁,持证专业体育游泳教练,从业七年,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工作勤恳、作风端正,无任何行业投诉、违纪记录,职业口碑良好。2025年6月,15周岁被害人报名林某所在培训机构的游泳专项培训班,由林某担任专属授课教练,日常训练均在公开泳池场地开展,全程公开透明、无密闭独处空间、无夜间训练、无单独过夜接触。
长期训练过程中,被害人对林某专业能力、性格品行产生好感,主动对林某产生爱慕心理,频繁通过微信发起暧昧聊天、主动邀约线下见面、主动表达恋爱意愿,持续主动拉近双方距离。林某初期始终坚守职业底线,多次明确拒绝被害人的暧昧示好、主动规避越界接触,但因被害人持续主动、反复纠缠,最终未能坚守底线,与被害人自愿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自愿发生两次性关系,全程无暴力、无胁迫、无诱导、无物质利诱、无身份压制、无拍摄传播行为。
2025年9月,双方因日常感情琐事发生矛盾、恋爱关系破裂,被害人情绪激动、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向培训机构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林某深刻认知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性,第一时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全程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无隐瞒、无狡辩、无抗拒配合。
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林某家属积极主动对接被害人及家属,多次真诚赔礼道歉、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和解,全额支付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及家属书面刑事谅解,被害人明确出具谅解说明,证实双方系自愿恋爱交往、无任何强迫侵害行为,恳请司法机关对林某从轻、从宽处理。
案件移送起诉后,公诉机关认可林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但未充分考量案件自愿性、情节轻微性及全部从轻情节,出具有期徒刑二年、不适用缓刑的实刑量刑建议。一旦判处实刑,林某不仅会永久丧失职业资格、留存终身案底,还会彻底摧毁个人事业与家庭。为争取从轻处罚、规避实刑、适用缓刑,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庭审辩护,全力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介入案件后精准研判案件核心:本案罪名定性无争议、无罪辩护空间极小,核心辩护突破口在于深挖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抗畸重实刑量刑建议、论证缓刑适用合法性与合理性、凸显个案轻微性。随即确立“自首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被害人主动、情节轻微、全力争取缓刑”的精细化量刑辩护策略。
律师系统梳理全案核心从轻情节:一是林某具备自首法定从宽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二是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改错;三是全额赔偿、取得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彻底化解;四是本案系被害人主动爱慕、主动推进关系,林某被动失足,主观恶性极低;五是无暴力、无胁迫、无恶劣情节、无严重危害后果;六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为零。同时检索本地同类教练恋爱涉案、自首谅解、适用缓刑的生效判例,形成完整量刑佐证体系。
庭审中,赵飞全律师提交完整缓刑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辩护人对本案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实刑量刑建议畸重,不符合宽严相济司法政策,恳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具备自首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可大幅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未被传唤、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全程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无任何隐瞒、狡辩、抗拒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自首案件可依法大幅减少基准刑,具备法定从宽基础。
第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改错,符合从宽处罚核心条件。被告人到案后始终深刻认知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主动认罪、自愿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各项工作,悔罪态度诚恳、整改态度坚决,充分体现教育改造效果,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第三,被告人全额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书面谅解,彻底修复社会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多方沟通协商,真诚赔礼道歉、全额支付赔偿款项,最终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书面刑事谅解。被害人明确确认双方系自愿恋爱交往,无任何强迫、胁迫、侵害行为,主动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案件矛盾彻底化解,社会关系完全修复,具备从轻处罚的重要酌定情节。
第四,本案系被害人主动发起、主动推进,被告人被动失足,主观恶性极小、人身危险性极低。全案聊天记录、交往轨迹完整证实,本案暧昧关系、恋爱关系、亲密行为均由被害人主动发起、主动推进,被告人初期多次拒绝、刻意规避,最终被动犯错,无主动诱骗、无刻意接近、无恶意利用教练身份特权、无牟利目的,主观恶性显著区别于同类恶意性侵案件,再犯可能性几乎为零。
第五,本案无任何恶劣情节、无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本案仅两次自愿性行为,无暴力胁迫、无伤害后果、无影像拍摄、无网络传播、无长期多次侵害、无多名被害人、无性病传播,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心理创伤,无恶劣社会舆论影响,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恶劣”情形,犯罪情节显著较轻。
第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备充分的教育挽救条件。被告人从业多年一贯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本次涉案系偶然失足、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坚守职业底线,属于初犯、偶犯,可塑性极强,通过教育惩戒即可实现改造效果,无需实刑惩戒。
第七,被告人完全符合缓刑法定适用条件,公诉机关实刑量刑建议违背类案同判原则。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真诚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完全适配缓刑适用条件。结合本地2025-2026年同类判例,教练与未成年学员自愿恋爱、自首谅解、初犯偶犯的轻微案件,普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未体现个案差异,明显畸重。
综上,恳请法庭秉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司法理念,结合本案全部从轻情节,依法对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合议庭充分考量全案事实、案件特殊性、全部从轻从宽情节及辩护意见,完整采纳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的核心辩护观点,依法调整公诉机关畸重的实刑量刑建议。2026年法院当庭宣判:林某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依法适用从业禁止,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
本次判决成功为当事人规避实刑牢狱之灾,既依法体现了司法惩戒,又兼顾了教育挽救、司法温情,最大限度保留了当事人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结果高度认可。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自愿恋爱、自首谅解、实刑改缓刑的经典标杆案例,清晰诠释了新时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明确区分了恶意性侵犯罪与轻微自愿恋爱失足行为的量刑边界。
司法机关通过本案再次明确:本罪虽属于涉未成年重点打击罪名,但并非一律实刑重判,对于被害人主动、自愿交往、无恶劣情节、自首认罪、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的轻微案件,坚持教育挽救优先,依法适用缓刑,杜绝一刀切重判。
同时,本案充分印证了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精细化量刑辩护的核心价值:在罪名成立、事实清晰的前提下,通过深度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标本地司法尺度、对抗不当量刑建议,能够成功扭转实刑风险,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是同类轻微涉案案件维权的核心参考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