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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非法狩猎罪|刘某禁猎期狩猎认罪认罚缓刑案例(赵飞全律师专业辩护)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2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F刑初字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FS市公安局NH分局联合区林业保护部门,开展秋季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严查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南海区近郊林地巡查时,当场查获当事人刘某设置粘网狩猎野生鸟类的违法现场,现场查获禁用粘网3张、各类野生鸟类15只,全部为活体,无野生动物死伤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扣押涉案工具及野生动物。

经侦查机关全面侦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刘某,现年32岁,系本地务工人员,无固定职业,日常喜爱观赏野生鸟类。2025年8月至9月期间,属于佛山市官方划定的野生动物秋季繁殖禁猎期,全市范围内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刘某为捕捉野生鸟类用于个人居家饲养观赏,无任何对外贩卖、销售牟利的主观意图,自行网购禁用粘网,在近郊林地设置网具猎捕野生鸟类,直至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林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本次现场查获的15只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整体经济价值约7500元;经核查,刘某使用的粘网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司法解释明确禁止的狩猎工具,属于法定禁用捕猎设备。

侦查机关认为,刘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狩猎保护法规,在法定禁猎期内,使用法定禁用工具实施非法狩猎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情形,依法构成非法狩猎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经审查认定,刘某具备禁猎期、禁用工具两项从严处罚情节,出具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予适用缓刑。

面对公诉机关的实刑量刑建议,刘某深知一旦判决实刑,不仅会留下刑事案底,还会彻底影响个人就业、生活及未来发展。为扭转不利局面、争取缓刑轻判结果,刘某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承办本案,开展非法狩猎罪精细化量刑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研判本案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量刑情节,结合2026年最新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放弃无罪辩护思路,确立“全面挖掘从轻情节、降低社会危害性、争取缓刑适用”的精细化量刑辩护策略,全方位构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体系。

首先,律师精准挖掘本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锁定核心降刑依据。经核实,刘某在案发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完整供述了自己购买粘网、设置网具、狩猎鸟类的全部违法事实,无任何隐瞒、狡辩,全程配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认定标准,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刘某自归案后始终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过自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其次,律师全面梳理酌定从轻情节,最大限度降低案件量刑基准。其一,刘某主观恶性极小,本次狩猎行为仅为个人观赏饲养,无贩卖牟利、大规模猎杀野生动物的恶意,区别于职业非法狩猎、倒卖野生动物的恶性犯罪人员;其二,刘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前科,一贯遵纪守法,本次违法系法律意识淡薄、不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导致,并非主动恶意违法;其三,案发后刘某第一时间将全部15只活体野生鸟类放生,彻底止损,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伤、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其四,刘某主动出资在案涉林地种植绿植、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积极弥补自身行为造成的生态影响,全力修复生态环境;其五,刘某家庭负担较重,家中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年幼子女需要抚养,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入狱服刑将直接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同时,律师主动向法院申请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经实地走访、核查评估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认定刘某无不良嗜好、悔罪态度良好、有固定居住场所、再犯罪风险极低,完全符合社区矫正、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为本案缓刑适用提供了关键依据。

基于全案完整的从轻、减轻情节,赵飞全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专业的《缓刑从轻处罚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再犯可能性极低,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第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当降档量刑。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坦白彻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从宽处罚制度。被告人全程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全部办案流程,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显著偏低。被告人狩猎仅为个人观赏饲养,无牟利销售、恶意破坏生态的目的;全部野生动物均已活体放生,未造成死伤后果;主动缴纳生态赔偿金、修复生态环境,最大限度消除了案件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极低。

第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悔罪态度真实有效。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本次行为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无再犯风险;案发后主动改错、积极修复生态,悔罪表现突出,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第五,被告人符合缓刑法定适用条件。被告人再犯罪风险极低,社区矫正评估合格,且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对其适用缓刑,既能够实现刑罚惩戒教育目的,又能够保障家庭正常生活,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恳请法庭综合全案从轻情节,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XX市南海XX罪,但综合考量其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危害后果、积极修复生态、适配社区矫正、家庭特殊情况等全部从轻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成功规避实刑,实现最优轻判结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非法狩猎罪禁猎期、禁用工具从严情形下,成功争取缓刑轻判的经典量刑辩护案例,充分印证了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精细化量刑辩护的核心价值。禁猎期、禁用工具本是司法机关重点从严打击的情节,公诉机关据此出具实刑量刑建议符合常规裁判思路,但通过专业律师的深度辩护,依然可以实现颠覆性轻判。本案的核心胜诉关键在于,精准锁定自首、认罪认罚两大法定降档情节,通过活体放生、生态修复、无牟利目的大幅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叠加初犯、社区矫正合格等多重优势情节,完美抵消案件从严处罚因素。同时,本案也警示同类案件当事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主动止损修复生态、真诚悔罪,是争取轻判、缓刑的核心关键,即使具备从严情节,依然有极大的从轻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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