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C区刑初〔2026〕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至2025年,杨某经营个体建材门店,主营家装建材、五金材料销售、小型家装工程配套业务,深耕本地建材市场多年,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与合作渠道。2022年下半年开始,本地家装行业市场回暖,杨某承接的小型家装工程、批量建材订单持续增多,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建材备货、工人薪资结算、工程垫资,个体经营资金缺口持续扩大。
因个体工商户无法通过银行贷款、正规金融渠道获取经营资金,为保障门店正常经营、承接更多工程订单,杨某开始向身边亲友、老客户、邻里熟人等群体吸纳周转资金,口头承诺年化10%-14%的投资收益,保本付息。后期因资金需求增大,通过熟人介绍、口碑传播,间接向少量社会人员吸纳资金,累计吸纳朱某、何某等53名投资人资金共计1860万元。
资金存续期间,杨某始终规范使用资金,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建材门店备货、工程垫资、工人工资、店面租金、日常经营开支,且长期按时兑付投资人本息,经营多年无任何违约记录。直至2024年底,本地房地产及家装行业整体下行,家装订单锐减、大量业主拖欠工程款,杨某回款彻底困难,叠加前期垫资无法收回,企业现金流断裂,无法继续兑付投资人到期本息。
多名投资人因无法收回本金及收益,以杨某虚构工程订单、骗取投资资金为由向西城公安分局报案,控告其涉嫌集资诈骗罪。侦查机关立案后,认定杨某面向不特定公众吸纳资金,存在部分资金周转自用情形,涉嫌集资诈骗罪,将全部1860万元认定为涉案犯罪金额,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初步认定杨某集资诈骗数额巨大,结合常规量刑标准,初步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杨某自知案件涉案金额较大、量刑风险极高,第一时间委托专注集资诈骗罪从轻辩护的赵飞全律师介入,全程跟进案件,争取极致从轻量刑。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案件后,结合个体工商户经营特性及2026年集资诈骗罪从轻裁判政策,精准确立本案辩护核心:杨某系真实个体经营、无恶意诈骗意图、主观恶性极小,依托认罪认罚制度,配合全额退赃、取得谅解、资金用途合规等情节,争取法院极致从轻量刑。
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开展全案证据梳理,逐笔核对1860万元资金流水,完整固定资金全部用于个体经营的证据材料,剔除侦查机关臆断的资金挪用、非法占有情形;同时,积极指导当事人开展退赃挽损工作,杨某穷尽个人积蓄、变卖门店库存、设备及个人资产,累计筹措890万元资金用于退还投资人本金。经过多轮沟通协商,53名投资人中48名投资人自愿签署刑事谅解书,对杨某的经营困境表示理解,自愿放弃高额利息及剩余部分本金诉求,全面谅解其行为。
在此基础上,赵飞全律师主动对接公诉机关,充分沟通本案案件特殊性、当事人悔罪态度、退赔谅解成果,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提交专业从轻辩护意见,成功说服公诉机关下调量刑建议,将原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大幅下调。庭审阶段,律师结合全案从宽情节,向法庭提交极致从轻量刑辩护词,全面论证本案从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集资诈骗罪认罪认罚极致从轻处罚辩护词》
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全部证据材料、被告人悔罪表现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6年集资诈骗罪司法裁判政策,辩护人恳请法庭对杨某予以极致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杨某存在真实、长期的个体经营行为,无虚构项目、恶意诈骗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显著轻微。杨某常年经营建材门店、承接家装工程,拥有真实的主营业务与稳定的经营收入,吸纳资金的唯一目的是维系个体经营、扩大业务规模,并非虚构投资项目、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实施诈骗犯罪。全案资金流水清晰可查,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建材备货、工程垫资、工人薪资等经营开支,无个人大肆挥霍、转移隐匿资产、高风险投机、偿还非法债务等恶性非法占有情形。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本息,完全是家装行业下行、甲方拖欠工程款、市场经营风险导致,属于个体经营过程中的正常风险,并非被告人主观恶意为之。
第二,被告人杨某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叠加适用后应当予以极致从轻量刑。其一,被告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彻底、诚恳,构成法定坦白情节;其二,被告人自愿、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认罪伏法,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遵纪守法,本次涉案系法律认知不足、经营遇困导致,人身危险性极低;其四,案发后被告人穷尽全部资产、倾尽所有筹措资金退赔投资人,挽回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90%以上投资人的书面谅解,有效化解了本案的社会矛盾,降低了案件社会危害性。
第三,本案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保护小微个体经营者的司法导向,应当最大限度从轻处罚。个体工商户、小微经营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抗风险能力弱、融资渠道狭窄,极易因市场波动、融资困难触发刑事风险。司法机关当前明确对小微实体经营者涉刑案件秉持审慎、宽容的裁判理念,对于有真实经营、无恶意犯罪、积极退赔谅解、认罪悔罪的行为人,坚决予以从宽处罚,避免过度刑事追责摧毁个体经营、影响社会稳定。
第四,被告人无再犯罪风险,从轻量刑符合刑罚教育矫正目的。杨某经本次案件教训,深刻认识到自身融资行为的违法性,真心悔过,后续绝不会再触碰违法红线。结合其稳定的经营意愿、良好的悔罪态度、无不良社会记录的情况,对其从轻量刑,能够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无需重型惩戒即可达到矫正效果。
综上,恳请法庭充分考量本案真实经营的核心事实、被告人极低的主观恶性、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及保护小微经营者的司法政策,对被告人杨某予以极致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继续合法经营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XC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从轻辩护意见,充分考量杨某真实个体经营、坦白认罪、全额退赃、绝大多数被害人谅解、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等全部从宽情节,摒弃机械量刑标准,予以极致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8万元。相较于公诉机关最初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大幅减刑四年半,实现同类案件涉案金额下的极致从轻量刑。
四、案例评析
1. 司法政策层面:本案精准适配2026年司法机关保护小微个体经营者、审慎处理经营性融资犯罪的核心政策,明确区分恶意集资诈骗与小微经营者被动涉刑案件,对有真实经营、积极悔罪退赔的个体从业者大幅从宽量刑,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与教育性。
2. 辩护实操层面: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集资诈骗罪案件,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是实现极致从轻量刑的核心组合打法。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补足悔罪情节、对接司法机关沟通量刑,成功突破高额涉案金额的量刑桎梏,实现超预期从轻结果,为同类大额金额从轻量刑案件提供了成熟辩护思路。
3. 小微经营者合规层面:广大个体工商户、小微商户无正规融资渠道,经营融资极易触碰非法集资红线。从业者务必规范融资方式,杜绝向不特定公众募资,留存完整经营与资金凭证。一旦涉刑,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认罪认罚、退赃挽损、争取谅解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刑期、争取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