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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合同诈骗罪法定不起诉案例|刘某厂房租赁项目纠纷被控合同诈骗罪,专业的合同诈骗罪赵飞全律师辩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B检刑不诉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刘某,女,41岁,合法实业投资人,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长期从事工业园区厂房租赁、招商运营业务,商事经营合规规范。2024年3月,刘某实际控制的丙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开招租、公开竞价的合法方式,成功竞得园区三号空置厂房五年独家租赁使用权,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备案《厂房整体租赁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丙公司享有厂房整体使用、对外分租、招商运营的合法权利,所有经营行为均在园区管委会备案认可。

2024年5月,丁工贸公司负责人陈某多次实地踏勘案涉厂房,详细考察厂房区位、面积、水电配套、权属资料,反复核实刘某所持有的园区官方租赁协议原件。在充分了解项目全部情况后,丁工贸公司自愿与丙实业公司签订《厂房分租合同》,约定丁工贸公司承租案涉厂房一千二百平米区域,用于五金加工生产经营,合同约定丁工贸公司先行支付半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合计32.1万元,刘某收款后三日内完成厂房清空、配套整理及水电开户工作。

合同签订后,丁工贸公司依约足额转账支付全部款项。刘某收款后,第一时间将全部资金用于支付园区整体厂房年度租金、原有入驻商户搬迁安置补偿、厂房基础翻新整改等项目必要支出,资金全部投入案涉厂房项目运营,无任何个人占用、挥霍、转移行为。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业园区整体市政管网升级改造工程启动,园区统一停水停电施工,导致案涉厂房工业用电、给排水管网无法按期开通,属于园区整体市政工程延误,完全超出刘某的可控范围。该施工改造公告早已在园区大门口公示栏公开张贴,丁工贸公司签约前多次实地考察,应当知晓园区基建施工情况。

因市政工程延期,厂房无法按期通水通电,丁工贸公司无法按期进场投产。丁工贸公司负责人陈某随即改变签约前充分知情的事实,单方面主张刘某刻意隐瞒施工信息、虚构交付条件,以刘某收取租金后拒不交房、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刑事追责。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案件后,未全面核查园区公示文件、市政施工证明、资金流向、实地踏勘记录,仅依据报案人单方陈述立案侦查,认定刘某隐瞒关键事实、利用租赁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32.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标准。刘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限,家属极度焦急,第一时间委托专注专业的合同诈骗罪辩护的赵飞全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附合同诈骗罪法定不起诉辩护词)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展实地取证、书证调取、事实还原工作,多次前往工业园区管委会调取官方招租文件、公示记录、管网改造施工通知、缴费备案资料,同时调取银行完整流水、租户补偿凭证、现场监控踏勘记录等全套关键证据。律师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事实:刘某租赁权属合法、出租行为真实有效、履约延误系第三方市政工程导致、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经营、无任何欺诈与非法占有行为,完全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法定不起诉。

结合2025年合同诈骗罪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律师确立三大核心辩点:一是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项目真实、权属真实、租赁关系真实;二是无非法占有目的,资金全部用于项目支出,事后积极协商补救;三是本案属于典型民事租赁违约纠纷,被害方具备完整民事维权路径,不具备刑事追责基础。

《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审查起诉法定不起诉辩护词》

介入案件后,本人多次会见当事人、实地走访工业园区、调取全套备案书证、核对全部资金流水,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2025年合同诈骗罪刑民交叉案件司法政策,发表法定不起诉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客观上不存在合同诈骗罪要求的欺诈行为,刘某出租厂房的权利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案涉厂房系丙公司通过园区公开招租、竞价取得的合法租赁使用权,全部手续在园区管委会备案存档,真实可查。刘某不存在虚构厂房、虚构租赁权限、无权出租、伪造资料等任何欺诈情形。同时,园区管网改造施工公告长期公开公示,被害方负责人签约前多次实地看房,对园区施工情况具备充分知情条件,刘某不存在刻意隐瞒、虚假欺骗的行为。交房延期系园区市政基建工程滞后导致,属于不可归责于刘某的客观第三方原因,仅能产生民事违约责任,不能升格为刑事合同诈骗罪

第二,刘某主观上无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全部涉案资金用途清晰、合法合规。刘某收取32.1万元款项后,即刻全额用于案涉厂房的园区租金缴纳、原有租户搬迁补偿、厂房翻新整改等项目刚性支出,无任何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无个人挥霍、无偿还私债、无隐匿转移、无高风险投资。根据最高检经济犯罪指导案例,行为人将合同款项全部投入项目经营,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的,直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案发后刘某始终积极协商补救,无逃避责任、拒绝沟通、拒不退款等恶意行为。纠纷产生后,刘某多次主动联系被害方,提出延期交房、全额退款、分期退款、补偿损失等多种解决方案,先后出具书面退款计划书,始终保持积极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证明其具备履约诚意、无诈骗恶意。

第四,本案属于典型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刑法不应过度介入。被害方如认为刘某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退还租金、赔偿违约损失,民事救济途径完备、高效、可行。依据最新司法政策,严禁将普通民事租赁纠纷、履约纠纷刑事化处理,本案不符合刑事立案追责条件。

第五,刘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合法经营、诚信守法,本次涉案属于司法认定偏差导致的错误追责,当事人无任何主观恶性、无再犯风险。

综上,本案客观无诈骗行为、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完全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属于典型民事纠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刘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彻底纠正不当刑事追责。

三、不起诉结果

检察机关完整核查全部书证、园区官方证明、资金流水及辩护意见后,全面认可赵飞全律师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依法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实施合同诈骗罪欺诈行为,无法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件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属于民事合同履约纠纷。

最终,检察机关出具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对刘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公安机关立即解除刘某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当事人重获自由、彻底洗脱罪名。后续在律师协调下,双方友好解除租赁协议,刘某退还部分租金,全部民事纠纷妥善化解,无任何遗留矛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5年工业园区厂房租赁领域合同诈骗罪法定不起诉的典型判例,清晰厘清了“交房逾期、履约延迟”与“合同诈骗”的核心司法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厂房租赁、商铺转租、场地合作纠纷,极易被报案方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责,但只要出租方权属真实、资金用于项目、履约延误为客观原因导致,就坚决不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的核心胜诉要点,在于专业的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精准调取第三方官方证据,从根源上否定欺诈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直接打掉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基础。同时再次印证,当前司法机关严格坚持刑民分离原则,绝不将普通商事履约瑕疵、民事违约行为随意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专业、精细化的刑事辩护是当事人洗脱罪名、保全清白的唯一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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