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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寻衅滋事罪赔偿谅解从轻案例|多人斗殴滋事涉案,赵飞全律师辩护获最轻量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I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深夜,I市城区烧烤店门前,两桌年轻食客因餐桌占位、酒水碰撞的微小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双方情绪快速升级,进而引发多人互相拉扯、肢体斗殴的群体性冲突。现场参与人员共计八人,双方均有动手、互相殴打,存在肆意拉扯、推搡、击打行为,短暂造成店门前公共区域秩序混乱、路人围观聚集,影响周边夜间公共治安秩序。

本案被告人王某(男,28岁,企业职工,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其中一方参与人员,在双方争执升级后,一时冲动参与肢体冲突,徒手与对方人员发生拉扯互殴,未使用任何凶器、未主动重拳击打要害、未肆意损毁现场财物。冲突过程中,双方人员均存在不同程度轻微软组织挫伤,无轻伤、重伤、残疾等严重伤情,无公私财物大额损毁。

案发后,路人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将全部八名涉案人员抓获归案,统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全部涉案人员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八名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多人聚众公共场所滋事,情节恶劣,建议对各被告人统一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实刑。

王某作为普通上班族,家中承担家庭经济主力责任,一旦被判处实刑,不仅会丢失稳定工作、留存刑事案底,还会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对个人职业发展、家庭生活造成沉重打击。王某家属为争取最轻量刑、最大限度降低处罚后果,第一时间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王某一审专属辩护人,全力争取从轻处罚。

律师介入后,逐一对比八名涉案人员的行为力度、参与程度、冲突作用、过错大小,精准锁定王某参与程度浅、动手次数少、无主动激化矛盾、危害极小的核心优势,同时主动对接被害人及对方全部涉案人员,牵头组织多方调解、全额赔偿损失、取得全员书面谅解,为当事人争取全套从轻情节,全力打造最轻量刑辩护体系。

二、辩护过程(附一审最轻量刑辩护词)

赵飞全律师结合多人同案量刑平衡规则、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标准,确立五大最轻量刑辩护要点:第一,本案系微小琐事引发的偶发冲突,无预谋、无恶意滋事的主观恶性,区别于恶性聚众犯罪;第二,王某在同案八名被告人中,参与程度最低、动手行为最少、未激化矛盾、未造成严重伤情,作用显著轻微;第三,本案无严重危害后果,无重伤、无大额财产损失、无恶劣社会影响,未达到严惩标准;第四,王某主动全额赔偿、取得双方全员谅解,彻底化解全部纠纷,社会关系完全修复;第五,王某系初犯、偶犯、坦白悔罪、认罪认罚,具备全部法定从宽情节,应当在同案中判处最轻刑罚。

庭审中,律师通过同案人员行为对比、完整谅解证据展示、类案量刑检索,全力论证王某应当获得同案最轻量刑,实现处罚最大化从宽。

《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最轻量刑辩护词》

接受委托后,本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完整审阅全案卷宗、逐一比对八名同案被告人的参与行为、作用大小、过错程度,积极参与民事调解、促成全额赔偿与全员谅解,结合法律规定及量刑指导意见,发表如下从轻处罚、争取同案最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首先,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极低,本案属于临时突发的民间轻微冲突,无预谋、无恶意滋事的犯罪故意。本案案发源于餐桌占位、酒水碰撞的微小生活琐事,属于典型的民间偶发纠纷,并非被告人主动无事生非、逞强耍横、蓄意聚众滋事。王某事前无任何纠集人员、预谋斗殴、刻意闹事的想法,是在现场多人冲突、氛围带动下的一时冲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远低于蓄意寻衅滋事的恶性犯罪,依法应当从宽处罚。

其次,在本案八名同案涉案人员中,被告人王某的参与程度最浅、行为最轻微、罪责最小。通过逐一核对各被告人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可以明确,王某并非冲突发起者、组织者、带头者,介入冲突时间最晚,肢体互动次数最少、力度最弱,无主动殴打、无追击报复、无辱骂挑衅、无损毁财物行为,未对冲突升级、后果扩大起到任何推动作用,在全案中罪责最轻,依法应当在同案中适用最低量刑标准。

再次,本案整体危害后果轻微,无严重刑事追责必要。全案冲突仅造成多方轻微软组织挫伤,无任何人员轻伤、重伤、残疾等严重伤情,无公私财物损毁、无店铺经营中断、无大范围公共秩序混乱、无恶劣社会影响,整体社会危害性极低,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全案均具备从宽量刑基础。

此外,被告人王某已完成全额赔偿、取得全部涉案人员书面谅解,彻底修复社会关系,具备核心从轻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委托辩护人对接各方当事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自愿全额承担各方医疗、误工、财产损失等全部费用,足额支付赔偿款项后,取得双方全部涉案人员的书面谅解,所有纠纷彻底化解、无任何遗留矛盾,依据量刑规则,依法可以大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应当最大限度从宽量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一贯遵纪守法、工作勤恳、品行良好,无任何不良社会记录;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坦白认罪、真诚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全部调查工作;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接受法律惩戒,认罪态度端正、悔罪意愿强烈。

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多人同案量刑平衡原则,恳请法庭充分考量被告人王某情节最轻、罪责最小、悔罪最彻底、纠纷全部化解的客观事实,对其判处同案最轻刑罚,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正常生活工作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I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完整采纳律师全部辩护观点,精准对比八名同案被告人的罪责、行为、情节,充分认可王某系全案情节最轻、悔罪最好、纠纷化解最彻底的涉案人员。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依法对王某作出最轻量刑判决,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

相较于公诉机关九个月的量刑建议、同案其他被告人七至十二个月的刑期,王某成功获得全案最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了刑罚惩戒力度,大幅减少服刑期限。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多人聚众寻衅滋事罪同案最轻量刑的经典案例,充分印证了多人涉案案件中“同案不同罚、罪责精准匹配”的司法裁判规则。多人聚众滋事案件中,所有涉案人员虽统一罪名立案起诉,但根据每个人的参与程度、行为作用、过错大小、悔罪态度、赔偿谅解情况,最终量刑会存在极大差距。

本案核心胜诉关键,在于专业律师精准区分当事人在同案中的轻微作用,通过完整赔偿、全员谅解、固定全部从轻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案最轻刑期,极大降低了案件对个人、家庭、工作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证明,多人寻衅滋事涉案并非只能被动接受量刑,通过精细化辩护、全方位完善从轻情节,完全可以实现同案最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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