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6)G刑初字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王某系G市正规日用品连锁商贸门店经营者,深耕社区零售、日用百货、家居用品销售行业多年,拥有合法营业执照、固定线下经营门店,长期诚信合规经营,在本地社区拥有良好口碑。为提升门店服务质量、完善客户售后体系、回馈老客户、开展会员专属优惠活动,王某参照全国商贸零售行业通用经营模式,推行线下门店会员注册制度,用于客户积分兑换、生日福利、新品通知、售后回访、优惠活动推送等合规会员服务。
2022年至2025年期间,到店消费的顾客为享受门店会员折扣、积分兑换、专属福利等增值服务,自愿主动向门店预留个人手机号码、姓名等基础信息,用于注册门店会员系统。所有客户信息均为消费者本人自愿、主动、当面提供,无任何强制收集、私下窃取、诱导骗取、非法购买的情形。客户注册会员时,门店前台工作人员会明确告知客户信息用途,仅用于门店会员服务、售后对接、活动通知,承诺绝不外泄、售卖、转借客户信息,充分保障客户知情权与选择权,不同意留资的客户可正常消费、不强制注册会员。
经三年多合规积累,王某门店会员系统内累计留存自愿注册的客户信息共计17800条,所有信息统一存储于门店本地专属会员系统内,设置专属登录密码、专人管理,严格保密,无外网同步、无云端泄露、无对外共享权限。王某及门店员工全程仅将该批信息用于门店合法经营服务,包括会员积分统计、消费记录留存、售后问题对接、节日福利通知、新品优惠推送等常规商贸服务,从未将任何一条会员信息对外售卖、转租、转借、泄露、扩散,未用于骚扰营销、电信诈骗、暴力催收等任何违法活动,无任何违法牟利行为。
2025年10月,当地公安机关开展商贸行业个人信息合规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线下零售门店开展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王某门店会员系统内留存的17800条客户信息台账。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机械认定,王某未经客户单独书面授权,批量留存、汇总客户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持有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数量巨大,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采信侦查机关指控逻辑,向G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7800余条,情节严重,建议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王某始终坚持自身行为属于行业合规经营行为,无任何违法犯罪意图、无任何侵权危害后果,坚决不认可有罪指控。为彻底洗清冤屈、保住清白与门店经营资格,王某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阶段唯一辩护人,全力争取无罪判决。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精准识破本案核心争议:公诉机关及侦查机关混淆了“商事合规留资”与“刑事非法获取信息”的法律边界,机械适用刑法条文,忽略《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事合规例外规定,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辩护团队确立全程无罪辩护思路,从证据、法理、行业规范、法律适用、社会危害五大维度全面发力,构建完整无罪辩护体系:
第一,全面调取合规留资证据,固定合法获取事实。辩护团队依法调取门店会员注册登记表、客户手写签字登记台账、会员注册流程照片、门店会员制度公示照片、客户消费记录、积分兑换记录、售后对接聊天记录等全套原始证据,完整证实所有涉案信息均为客户自愿主动提供,获取方式合法、用途合规,无任何非法获取情形。
第二,检索行业合规规范,佐证经营行为合规性。律师调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商贸零售行业会员管理的合规指引、全国连锁零售行业通用经营规范、线下实体店会员留资通行惯例,证实客户自愿留资用于会员服务、售后履约,是全国商贸行业常态化、合规化经营模式,不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精准援引法律条文,否定刑事违法性。重点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定例外情形,论证王某留存客户信息是为履行服务合同、开展会员履约服务,无需客户单独书面同意,完全符合民事合规规定,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第四,检索权威无罪判例,统一裁判口径。辩护团队检索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服务行业合规留资不构罪典型案例、全国同类商贸门店会员信息留存无罪生效判决,形成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法庭作为裁判参考,杜绝机械司法。
第五,庭审重点质证控方证据漏洞,直击指控瑕疵。庭审中重点指出控方无任何证据证实王某存在窃取、收买、骗取信息的非法行为,无证据证实信息外泄、牟利、造成危害后果,控方仅以信息数量定罪,忽略信息来源、用途、自愿性核心事实,证据链条断裂、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庭审完整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委托,指派赵飞全(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担任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经过完整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核查案件证据、检索法律规范及类案判例,辩护人坚定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商贸行业合法合规经营行为,完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事合规规定,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恳请法庭依法宣告王某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涉案全部客户信息均由消费者自愿主动提供,王某无任何“非法获取”行为,本罪客观构成要件不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违法前提是“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即行为人通过窃取、收买、骗取、盗取、入侵、破解等违法方式,违背信息权利人意愿获取个人信息。而本案中,案涉17800条客户信息,全部是到店消费顾客为享受会员折扣、积分兑换、售后保障等专属服务,自愿、主动、当面向门店预留登记,部分客户留有手写登记签字,全程无强制、无诱导、无窃取、无购买、无骗取。王某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透明、合规,完全基于客户自愿授权,不存在任何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获取”行为,不满足本罪客观构成要件。
第二,王某留存、使用客户信息的用途合法合规,完全用于商事履约及会员服务,无任何违法用途及牟利侵权行为。王某留存客户信息的唯一目的是完善门店会员管理、开展售后对接、履行服务承诺、回馈客户,所有信息均存储于门店本地私密系统,专人加密管理,严格保密。全程无任何信息售卖、转租、外泄、泄露、共享行为,未用于电信诈骗、网络催收、骚扰营销、敲诈勒索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无任何违法获利记录,未破坏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秩序,用途完全合法正当。
第三,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定合规情形,属于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依法无需取得客户单独书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双方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可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本案中,消费者到店消费、注册会员,与王某门店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王某留存客户信息,是履行会员服务合同、保障消费者权益、完善售后体系的必要经营行为,属于法律明确豁免同意权的合规情形,绝非非法处理个人信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无单独书面授权”认定非法获取,属于对法律条文的片面解读与机械适用。
第四,本案无任何社会危害后果,不具备刑事犯罪的追责基础。纵观全案,无任何客户投诉、举报、维权记录,无任何客户个人隐私泄露、人身受损、财产被骗、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网络数据安全秩序,无任何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刑事犯罪的核心追责基础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本案无任何实质危害后果,依法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第五,结合2025-2026年统一司法裁判口径,服务行业经营者基于合法服务合同、经客户自愿授权留存个人信息,仅用于自身会员服务、售后履约、无外泄、无牟利、无侵权的,依法不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具有谦抑性,仅规制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合法商事经营行为应当由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调整,不应过度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公诉机关机械适用刑法、唯数量定罪,混淆了民事合规瑕疵与刑事犯罪的核心边界,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第六,王某系初犯、偶犯,长期诚信合规经营,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全部合规证据,态度端正,无任何抗拒、隐瞒行为,始终坚信自身经营行为合法,主观上无任何犯罪故意与过错。
综上所述,王某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客观行为,无犯罪主观故意,涉案行为合法合规、无社会危害性,完全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恳请贵院坚守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宣告王某无罪,维护民营小微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益。
三、判决结果
G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完整质证控辩双方证据、深度研判法律适用及类案裁判规则,全面采信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的全套无罪辩护观点。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留存的客户信息均为消费者自愿主动提供,获取方式合法;信息用途为正常会员服务、售后履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形,无刑事违法性;王某无信息外泄、牟利、侵权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后果,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2026年2月20日,G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当庭解除全部强制措施,无任何刑事处罚记录、无涉案前科,彻底洗清全部指控。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商贸零售行业会员留资合规的标杆性无罪判例,彻底终结了实务中“留资即违法、数量大即入罪”的机械司法误区,对全国线下服务行业合规经营具有极高的指导价值。第一,本案明确核心司法裁判规则:**客户自愿留资、用于合同履约、仅限自身合法经营、严格保密无外泄、无牟利无危害**的商事留资行为,属于民事合规经营范畴,绝对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受刑事追责。第二,本案充分彰显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的核心辩护价值,赵飞全律师跳出传统刑事辩护思维,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合规规定反向否定刑事违法性,从法律底层逻辑击穿控方机械定罪的漏洞,成功实现一审彻底无罪,为当事人彻底平反。第三,本案为全国商贸零售、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生活服务等全行业线下商家划定清晰合规红线:正常会员注册、售后留资、履约留存的客户信息,只要坚守自愿、合规、自用、保密四大原则,即为合法经营,无需承担刑事风险。第四,本案警示司法机关,办理涉经营者个人信息案件,必须摒弃唯数量论、机械入罪论,综合考量信息来源、获取方式、主观目的、使用用途、危害后果,严格区分商事合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坚守罪刑法定与司法谦抑原则,保障民营小微企业合法经营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