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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行贿罪核心辩护思路——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专业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曾某行贿案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9日 2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TBJ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曾某(化名)因催讨一笔明显具备法律依据的工程款,经多次合法催讨均被以“流程审批繁琐”为由拖延,遂无奈之下向相关公职人员支付了少量好处费。公安机关以涉嫌行贿罪对曾某刑事拘留。曾某家属委托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论证曾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的核心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曾某催讨的是合法的工程款,其支付好处费是为了促使公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而非谋取不正当利益。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曾某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曾某追求的是合法权益。曾某催讨的工程款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其应得的合法债权。行贿罪的核心要件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当事人追求的是合法债权或程序性权利,不应认定为行贿。


第二,曾某支付好处费系因对方故意拖延,被迫‘加速’而非‘交换’不正当利益。正当权益“加速”与不正当利益“交换”应予区分。


第三,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对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对曾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争取不起诉的案例。“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核心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追求的是合法债权或程序性权利,未要求对方提供“额外便利”,不应认定为行贿罪。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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