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TBJ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曾某(化名)因催讨一笔明显具备法律依据的工程款,经多次合法催讨均被以“流程审批繁琐”为由拖延,遂无奈之下向相关公职人员支付了少量好处费。公安机关以涉嫌行贿罪对曾某刑事拘留。曾某家属委托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论证曾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的核心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曾某催讨的是合法的工程款,其支付好处费是为了促使公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而非谋取不正当利益。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曾某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曾某追求的是合法权益。曾某催讨的工程款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其应得的合法债权。行贿罪的核心要件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当事人追求的是合法债权或程序性权利,不应认定为行贿。
第二,曾某支付好处费系因对方故意拖延,被迫‘加速’而非‘交换’不正当利益。正当权益“加速”与不正当利益“交换”应予区分。
第三,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对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对曾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争取不起诉的案例。“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核心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追求的是合法债权或程序性权利,未要求对方提供“额外便利”,不应认定为行贿罪。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