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LX(化名)在申请贷款1200万元过程中,因银行风控核查发现材料造假被当场抓获,未实际取得贷款。公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未遂)对LX提起公诉。LX家属委托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会见和阅卷,发现LX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虽存在材料造假行为,但尚未实际取得贷款,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L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LX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恳请法庭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L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LX在贷款申请材料审核阶段即被银行发现造假,尚未实际取得贷款,银行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二,L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LX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积极配合,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L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LX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因一时糊涂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LX的未遂情节、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LX的行为属于贷款诈骗罪(未遂),综合考虑其未遂情节、认罪认罚、初犯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判处LX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犯罪未遂从宽”案例。在贷款诈骗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尚未实际取得贷款即被查获,辩护律师可以主张“犯罪未遂”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犯罪未遂的量刑价值,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