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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实行过限辩护,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为安某非法拘禁案辩护获缓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6)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安某(化名)因被害人褚某某拖欠借款26000元,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褚某某带上车追讨债务。拘禁过程中,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约6小时。期间,安某未实施殴打行为,但同案犯赵某某因被害人出言不逊,持甩棍击打了被害人。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将安某刑事拘留。安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安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自首认定。赵律师发现,安某并未事先授意同案犯实施殴打行为,赵某某的殴打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安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且不应为同案犯的实行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本案系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索债型非法拘禁。被害人褚某某拖欠借款且态度嚣张,是本案发生的诱因,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第二,安某具有自首情节。安某在接到被害人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安某不应为他人的‘实行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安某并未事先授意同案犯实施殴打,也未有临场指示,同案犯赵某某持甩棍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安某对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安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拘禁时间仅6小时,未严格限制被害人通讯自由,未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五,安某系初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安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并道歉,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安某的自首情节、被害人过错、从犯地位、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考虑到安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等因素,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实行过限”成功辩护的案例。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论证同案犯的殴打行为系实行过限,成功将当事人与同案犯的暴力行为切割,避免了更重的刑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审查同案犯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如果存在实行过限,行为人不应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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