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HX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68岁,经商,患多种疾病)于2019年受何某某(组织者)邀请,在制毒工厂提供设备安装及技术指导,获利6.2万元。另被指控伙同他人建造木炭厂用于制毒预备(未实际生产)。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追缴违法所得6.2万元。李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李某,核实其参与程度及获利细节。赵律师发现,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技术指导,未出资、未招募人员、未参与利润分配,且木炭厂的指控仅有李某本人的不稳定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李某量刑过重,且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处罚。
第一,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某未出资、未招募人员、未参与利润分配,仅受雇提供技术指导,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审未认定李某的从犯地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比同案主犯何某某(八年有期徒刑),李某作用明显较轻,刑期应显著降低。
第二,木炭厂事实不能认定为犯罪。该事实仅有李某本人的不稳定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且该木炭厂未实际投入生产,即便认定,亦应认定为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
第三,李某具有退赃情节。李某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虽未能全额退缴,但体现了认罪悔罪态度。
第四,李某年事已高,患多种疾病。李某已68岁,患多种严重疾病,羁押期间身体状况恶化,对其减轻处罚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李某系从犯,排除木炭厂事实,减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木炭厂事实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认定扣押的6.2万元系主动退赃,改判没收而非追缴。虽未改判刑期(维持六年),但财产刑纠偏为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从犯辩护和犯罪预备辩护相结合的案件。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李某的从犯地位和木炭厂事实的犯罪预备性质,成功推动了二审法院对财产刑部分的改判。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从犯、犯罪预备、退赃等情节,形成量刑辩护的“组合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