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GGGXX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45岁,江西某工程机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减少经营成本,王某于2023年至2024年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张,共计抵扣税款135万余元-4。2025年3月,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全额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会见和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宜做无罪辩护,但王某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多项从宽情节,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王某已全额补缴税款。案发后,王某已将135万余元抵扣税款全额补缴,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王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王某系初犯、偶犯。王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因经营压力较大、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犯罪。
第五,对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王某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适用缓刑有助于其继续经营企业、创造税收。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王某的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自首+补税+认罪认罚”成功争取缓刑的案例。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35万元(属“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自首、补税等从宽情节的量刑价值,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自首和补缴税款是最为重要的从宽情节。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引导当事人主动投案、积极补税,为争取缓刑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