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2026)YUIXX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化名),男,42岁,深圳某电子产品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周某在未取得某类电子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境外采购并销售该类电子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被指控为560余万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提起公诉。周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全面阅卷,发现公诉机关认定的‘560余万元’销售金额中,包含了大量与非法经营无关的合法业务收入,以及部分尚未实际成交的订单金额。赵律师逐笔核对证据,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数额异议书》。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提出异议。
第一,公诉机关将合法经营额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案证据显示,周某公司560余万元的销售总额中,有180余万元系销售无需进口许可证的普通电子产品,与非法经营行为无关。该部分销售额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第二,公诉机关将未实际成交的订单金额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依据不足。在案证据中,有约90万元系客户下单后取消订单的金额,周某公司并未实际销售该批货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应以‘实际销售金额’计算,未实际成交的订单金额不应计入。
第三,经辩护人重新核算,周某的实际非法经营数额应为29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较低水平。
第四,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恳请贵院在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时,严格以实际销售金额为准,并综合考虑周某的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辩护意见,认定周某的实际非法经营数额为29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中的较低水平。结合周某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法定刑最低档)。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数额辩护’成功案例。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是决定量刑档次的关键因素。公诉机关往往倾向于高估涉案数额,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核对证据,剔除与非法经营行为无关的金额和未实际成交的金额。
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成功将非法经营数额从560余万元降至290余万元,虽未改变‘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但使周某从可能判处七年以上的量刑区间,降至法定刑最低档五年,为当事人争取了实实在在的从轻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