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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自首退赔获取保候审——赵飞全律师为钱某挪用资金案成功辩护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2026)JKXX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钱某(化名),男,42岁,某科技公司财务经理。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期间,钱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累计挪用金额达8000余万元,个人获利约50万元。2026年2月,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异常,钱某在审计人员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全部事实,并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0万元。但因涉案金额巨大,公安机关仍对钱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家属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均被驳回。家属在钱某被刑拘的第8天委托了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细节,发现钱某虽涉案金额巨大,但具有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其挪用资金行为已终止,无再犯罪风险。赵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向司法机关提交了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办案人员:


辩护人认为,对钱某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存疑,恳请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钱某具有自首情节。钱某在公司审计人员询问时主动交代问题,并于次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钱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钱某已将个人获利50万元全额退缴,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修复。


第三,钱某的挪用行为已终止,无再犯风险。钱某已将全部挪用资金返还公司(理财产品赎回后归还),其人身危险性极低。钱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于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审慎适用羁押措施。本案的情形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恳请贵局依法对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对钱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钱某被刑拘的第12天,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此案成为2026年挪用资金罪大额案件取保候审的典型案例。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在侦查阶段精准介入,通过论证‘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成功为涉案金额巨大的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2026年取保候审的审批标准更加细化,不仅要满足法定条件,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当事人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综合考量。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挪用资金罪案件中,即便涉案金额巨大,只要当事人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仍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赵飞全律师正是通过对最新司法政策的准确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分析,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可能,为后续辩护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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