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XX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重庆市渝北区某足道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存在卖淫活动。蒋某(化名,女,29岁,重庆渝北人,务工人员)在该足道店担任前台接待工作,负责接待客人、接听预约电话等。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蒋某提起公诉,认定其非法获利数额较大。蒋某的家属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蒋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前台接待辅助工作,未参与核心管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某的委托,指派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蒋某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蒋某具有自首情节。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蒋某自愿认罪认罚。蒋某在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蒋某仅按老板指令从事前台接待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蒋某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
综上,恳请法庭对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前台接待人员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蒋某系同案多名被告人中唯一适用缓刑的当事人。核心辩护在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使量刑基础大幅降低;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进一步体现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论证为缓刑提供了事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