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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7日:货车司机代购截留微量冰毒获相对不起诉,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辩护显成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0日 3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发生一起货车司机代购截留微量毒品案件。陈某甲(化名,男,35岁,江苏泰州人,货车司机)利用跑运输的机会,受好友刘某某委托前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从在逃人员刘军处以1500元购得约1.8克冰毒。陈某甲从中截留约0.4克自己吸食,剩余约1.4克藏匿于泰州医药高新区某加油站西侧的一块石板下,并通知刘某某自取。警方介入后,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经侦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于2020年9月2日将案件移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因案情复杂和部分事实不清,延长审查期限并退回补充侦查。

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陈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涉案毒品数量较小,系受托代购而非主动贩卖,仅截留少量自吸。陈某甲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陈某甲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陈某甲。赵飞全律师认为,陈某甲的行为虽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本案存在多个从宽情节: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涉案冰毒数量仅1.8克,且系受托代购而非主动贩卖,仅截留少量自吸;陈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合以上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了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等核心观点。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陈某甲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陈某甲虽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建议贵院依法对陈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涉案毒品数量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涉案冰毒数量仅1.8克,且系受托代购而非主动贩卖,陈某甲仅截留少量自吸,与主动贩卖、数量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相比,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第二,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诚恳。 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陈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陈某甲系货车司机,为合法职业,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因朋友请托、一时糊涂。第四,本案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价值。 陈某甲的认罪认罚态度为案件处理提供了从宽依据,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陈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虽以不起诉告终,但毒品犯罪零容忍,陈某甲的经历提醒普通人:即使是“帮忙”买毒,也可能触犯法律。认罪认罚制度为悔过者提供了从宽通道,但预防胜于补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代购截留微量毒品案件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贩卖毒品罪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第一,代购截留毒品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价代购毒品私自截留一部分,虽然未加价,但截留行为实质上是以毒品折抵了代购报酬,依法仍构成贩卖毒品罪。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法律定性,同时充分挖掘了当事人的从宽情节。

第二,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从宽价值。 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突出了认罪认罚情节,有效促进了不起诉的适用。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代购截留微量毒品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挖掘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涉案毒品微量等从宽情节,积极争取相对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悔过者提供了从宽通道,辩护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充分运用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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