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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一审既遂四年二审认定未遂,强奸罪律师赵飞全二审辩护获改判减轻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0日 5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一起强奸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化名,男,30岁,广东深圳人,务工人员)构成强奸罪(既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既遂。梁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梁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二审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既遂”与“未遂”时存在争议。证据显示,梁某因被害人反抗及他人发现,未能完成性行为即逃离现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已“插入”,构成既遂;但赵飞全律师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梁某已完成性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既遂改未遂”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梁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梁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梁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将梁某的行为认定为强奸既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梁某已完成性行为。 根据被害人陈述、梁某供述及法医鉴定意见,无法确认梁某是否完成“插入”行为。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第二,梁某因被害人反抗及他人发现未能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梁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第三,梁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将梁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改判较轻刑罚。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既遂,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一年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强奸案件二审通过“既遂改未遂”实现减轻改判的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强奸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第一,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完成“插入”行为。在证据无法证明“插入”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区分标准。

第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 当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完成性行为时,应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是否构成既遂存在争议的强奸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如能证明“插入”事实不清,应当坚持未遂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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