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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足浴店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证据不足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0日 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4月起,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发生一起足浴店股东被控组织卖淫罪案件。马某某(化名,男,45岁,山东威海人,个体经营者)与王某某(已起诉)共同承租了两处房屋作为卖淫场所,侦查机关指控马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组织卖淫人员贾某某、周某某、冯某某三人从事卖淫活动。侦查机关认定,马某某与王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发布招嫖信息,负责向嫖客推荐卖淫女、商谈交易细节、确认嫖娼时间、引导嫖客前往交易地点,同时管理、调度卖淫女在出租屋接客、外出卖淫。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马某某到案后始终辩称,自己并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系被王某某利用,对卖淫活动的具体运营并不知情。马某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马某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马某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赵飞全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指控马某某参与组织卖淫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既无证据证明马某某参与承租卖淫场所、发布招嫖信息、对接嫖客,也无证据证明其参与管理卖淫人员、分配卖淫收入,更无证据证明其与王某某存在共谋牟利的合意。全案证据仅有王某某的单方指认,而王某某与马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其指认的证明力存疑。

赵飞全律师围绕“组织卖淫罪的定性标准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制定了以“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马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马某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全案证据无法证明马某某实施了“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核心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马某某参与实施组织卖淫的核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控制关系”,即行为人对卖淫人员具有管理、调度、支配的权限;二是“组织行为”,包括提供卖淫场所、招募卖淫人员、对接嫖客、分配卖淫收入等实质参与行为。本案中,既无证据证明马某某参与承租卖淫场所、发布招嫖信息、对接嫖客,也无证据证明其参与管理卖淫人员、分配卖淫收入,更无证据证明其与王某某存在共谋牟利的合意。第二,王某某的单方指认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且其与马某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侦查机关的指控主要依赖王某某的单方指认,但王某某与马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其指认的证明力存疑。在案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王某某的指认,依法不应采信。第三,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收集到马某某参与组织卖淫的证据。 检察机关已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仍无法补充收集到证明马某某参与组织卖淫的关键证据,全案证据链无法形成“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的完整链条。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马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马某某有参与组织卖淫的相关行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认定马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追诉程序。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足浴店股东被控组织卖淫案成功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组织卖淫罪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的专业能力。

第一,组织卖淫罪“组织行为”的认定标准。 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在于“管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如果行为人仅系名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人”,但未实际参与卖淫活动的管理、调度、分配收入等核心行为,则不应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成功论证了马某某未实施组织卖淫行为。

第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适用存疑不起诉,践行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被指控参与组织卖淫但证据存疑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核心行为。如能证明行为人未参与核心行为,应当坚持证据不足不起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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