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发生一起养生馆前台客服人员涉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冯某(化名,男,26岁,广东深圳人,务工人员)在某养生馆担任前台客服人员,主要负责接待顾客、接听预约电话、安排服务人员等日常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该养生馆被公安机关查获存在卖淫活动,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冯某提起公诉。
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冯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冯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冯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核心辩护观点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冯某。赵飞全律师发现,冯某系受雇员工,仅按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客服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冯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赵飞全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了冯某的从犯地位和认罪认罚情节。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冯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冯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冯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冯某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冯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冯某仅按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客服接待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参与卖淫女的招募和管理,未参与卖淫活动的利润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二,冯某具有坦白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冯某自愿认罪认罚。 冯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四,冯某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案发后,冯某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第五,冯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第六,建议对冯某适用缓刑。 综合冯某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其悔罪态度诚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综上,恳请合议庭对冯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冯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冯某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冯某当庭获释。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养生馆前台客服人员涉协助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从犯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第一,从犯认定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冯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为适用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冯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突出了认罪认罚情节,有效促进了缓刑的适用。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休闲娱乐场所受雇员工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论证从犯地位,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积极争取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