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一起介绍卖淫案件。一审法院认定郑某(化名,男,35岁,广东深圳人,无固定职业)介绍卖淫的非法获利金额超过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以介绍卖淫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年。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有误,其获利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量刑过重。
郑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郑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二审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多次会见郑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在认定非法获利金额时存在错误,将部分与介绍卖淫无关的收入计入了非法获利,导致获利金额偏高,进而错误认定“情节严重”。赵飞全律师通过逐笔核对证据,发现一审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中含有大量不属于介绍卖淫的收入,依法应予扣除。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核减获利金额、撤销情节严重认定”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郑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郑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郑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郑某介绍卖淫非法获利超过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但该认定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情节严重”认定,降档量刑。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一审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中含有与介绍卖淫无关的收入,依法应予扣除。 经辩护人逐笔核对证据,发现一审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中,有相当部分不属于介绍卖淫所得,依法应从非法获利金额中扣除。第二,核减后非法获利金额未达“情节严重”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是非法获利达到5万元以上。经核减后,郑某的非法获利金额未达5万元,依法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三,不构成“情节严重”时,应适用基本档量刑幅度。 介绍卖淫罪的基本档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应适用基本档量刑幅度,对郑某从轻处罚。第四,郑某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核减非法获利金额,撤销“情节严重”认定,降档量刑,对郑某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中含有与介绍卖淫无关的收入,依法予以扣除;经核减后,非法获利金额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依法撤销“情节严重”认定,降档量刑,改判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三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介绍卖淫罪二审通过“核减非法获利金额”实现降档量刑的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介绍卖淫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第一,非法获利金额的准确认定是“情节严重”认定的关键。 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是非法获利达到5万元以上。如能成功核减获利金额至标准以下,则可实现降档量刑。赵飞全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成功核减了获利金额。
第二,二审辩护在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中的重要作用。 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不代表案件终结。本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对一审卷宗的全面审查,精准定位了一审在获利金额认定上的错误,成功在二审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降档量刑。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介绍卖淫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如能证明认定有误,应当坚持降档量刑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