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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评析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审改判缓刑案(2026年4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0日 5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栾某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栾某委托辩护律师代理,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栾某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同时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经过持续的努力,市级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再审的检察建议,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适用缓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栾某在二审维持原判后,通过申诉程序启动再审,再审法院能否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并改判适用缓刑。

二、辩护过程

再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围绕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两个核心问题展开了系统辩护。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对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提出了异议。辩护律师指出,原审判决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存在错误,部分资金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本案中,部分借款对象与栾某具有特定社会关系基础,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第二,辩护律师对栾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论证。栾某在非法集资活动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辩护律师强调了栾某的退赃退赔情节。栾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三、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原审判决在犯罪数额认定和量刑方面存在不当之处,依法改判,对栾某适用缓刑。

四、案例评析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评析:

本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再审程序成功改判缓刑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的成功改判体现了再审程序在纠正错误判决方面的重要价值。

赵飞全律师指出,刑事案件启动申诉程序存在诸多困难,尤其是在一、二审判决均已作出的情况下,再审程序的启动更是难上加难。但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持续向多个司法机关申诉,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作出再审检察建议,实现了再审程序的启动。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的坚持和专业精神。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认为在启动申诉程序时,应当找准辩护的核心突破点,以最具力度的辩护观点实现申诉程序的启动。本案中,辩护律师以犯罪数额认定错误作为核心突破口,通过指出部分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成功说服再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赵飞全律师提醒,刑事案件应当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除非是事实清楚、量刑没有争议、确实不存在辩护空间的案件,否则,如果拖延到判决生效后才委托律师,将错过更有利的辩护时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最佳的辩护窗口期。在这两个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如果错过了这两个阶段,到了审判阶段甚至判决生效后,辩护的空间将大幅缩小,启动再审程序的难度也将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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