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发生一起同乡间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男,28岁,河北永年人,务工人员)与被害人李某(化名,男,30岁,河北永年人,务工人员)系老乡,两人同在永年区一家工厂务工,平日里关系比较融洽。然而,一次因工作分工问题,两人发生激烈口角。情绪激动的张某将李某拉倒后,致使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向李某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件移送永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审查案卷,并分别向张某和李某了解情况。交流中,检察官发现两人均对事件的发生感到后悔。张某坦言,自己当时一时冲动,不仅伤害了老乡,也给两个家庭带来了麻烦;李某则表示,两人毕竟是同乡,事发后张某也多次道歉并主动赔偿损失,自己愿意原谅张某。
张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张某。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系同乡朋友矛盾偶发引起,双方当事人已互相谅解,张某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若一诉了之,可能会进一步加深两人之间的隔阂。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刑事和解+公开听证”为核心的辩护策略,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张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张某虽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建议贵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本案系同乡朋友矛盾偶发引起,张某与李某平日里关系融洽。 两人同在永年区一家工厂务工,平日里关系比较融洽,此次冲突系因工作分工问题一时冲动引发,主观恶性较小。第二,张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当事人已互相谅解。 案发后,张某多次向李某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李某表示愿意原谅张某,双方矛盾已基本化解。第四,若一诉了之,可能会进一步加深两人之间的隔阂,不利于社会关系修复。 综合考虑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对张某不起诉更利于修复同乡关系,体现司法温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2025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恳请贵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永年区检察院就本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受邀听证代表在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本案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已真正和解,不起诉更利于修复关系,体现司法温情。”最终,永年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在接受宣告时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满是感激:“多亏检察官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好好工作,再也不会冲动了!”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同乡口角引发轻伤害案件通过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轻微刑事和解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第一,刑事和解在轻伤害案件中的法律价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案中,张某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符合刑事和解条件。
第二,公开听证在不起诉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因工作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充分挖掘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争取相对不起诉。
